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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文章

从刑事辩护角度看:如何区分非法经营与诈骗罪

2026-04-14

看到一份判决书里有这样一句话:“客户对期货交易存在实质控制权”。这句话,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去年研究过一个来自重庆的案子,几位当事人搭建了一个期货交易平台,吸引了大量客户入金交易,收取了相当可观的手续费。案件的核心争议,就在于他们的行为是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诈骗罪。检察院最初是以诈骗罪起诉的,但法院最终判决认定的是非法经营罪。这个定性上的差异,对当事人的刑期影响巨大。

客户的“控制权”是关键分水岭

为什么法院会这么判?核心就在于前面提到的那句话:客户有没有“实质控制权”。

在那个案子里,平台方的确用了一些不太合规的手段来招揽客户,比如让员工冒充证券公司的人打电话,在社群里发一些虚构的盈利截图。但法院查明,他们在最关键的交易环节上,并没有隐瞒核心规则。客户清楚地知道,在这个平台上炒期货,当天必须强制平仓,每交易一手要支付一笔不低的手续费。客户下载软件、注册、入金、买什么、卖什么、什么时候下单,这些操作都是自己完成的。平台没有修改他们的交易数据,也没有在后台限制他们的买卖。

这就引出了一个根本问题:当事人亏钱,到底是因为被“骗”了,还是因为自己在“赌”?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如果客户明知规则,且能自主操作,那么他处分资金的主要动因,可能是对行情的判断失误或自身的投机心理,而不是因为相信了那些虚假宣传。平台方那些夸大的宣传,更像是为了吸引客户来参与这场“收费游戏”的广告,而非直接导致客户财产转移的骗局。我执业这些年发现,在实践中,骗子最怕的就是让被害人“自己做主”。一旦给了选择权,诈骗的构成基础就动摇了。

不是所有“亏钱”都等于诈骗罪里的“财产损失”

这个案子还有一层更深的法理探讨,关系到如何定义“财产损失”。

法官在说理部分提到,诈骗罪是结果犯,要求造成财产损失。但损失不能只看账面上钱变少了。还要看当事人使用这笔钱的主观目的是否实现了。比如,有人花钱买了张电影票,电影看完了,钱花掉了,但你不能说他遭受了诈骗意义上的财产损失,因为他购买“观影体验”的目的达到了。

套用到这个期货案里,很多客户明知道自己的资金量或资质达不到正规期货公司的开户门槛,他们的目的就是“搭个便车”,利用这个平台去参与高杠杆的期货交易,博取高收益。平台虽然不正规,但确实提供了交易通道和机会。部分客户在某个时段也确实赚到了钱。从某种意义上说,客户“参与投机交易”这个主观目的,通过这个平台实现了。因此,法院认为,不宜简单地将客户的所有亏损都等同于诈骗罪所要求的“财产损失”。这更接近于一种非法的经营行为所伴随的市场风险后果。

这对我们有什么启示?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因为类似平台的业务涉案,被指控诈骗,辩护的一个核心方向可能就是去厘清:业务模式是提供了真实的交易机会,还是完全虚构的骗局?客户是拥有自主权的参与者,还是被操控的提线木偶?这往往是区分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的生死线。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慌乱中选错了辩护方向。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在量刑逻辑上差别很大,前期定性一旦偏差,后续的努力事倍功半。如果你正在为类似的事情困扰,分不清其中的门道,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切入点可能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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