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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捕鱼游戏推广返现,为何被控开设赌场?

2026-04-12

最近看到一份起诉书,一家游戏公司因为运营捕鱼游戏,被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提起了公诉。这个案子让我思考了很久,因为它触及了一个很多游戏从业者可能没意识到的法律边界。

案情大致是这样的:一家公司上线了一款捕鱼游戏,玩家可以充值兑换点券,再用点券购买金币在游戏里玩。游戏本身没有设置“下分”功能,也就是说,玩家赢来的金币不能反向兑换成现金。这看起来和普通的休闲游戏没什么两样。

但问题出在推广环节。这家公司和外面的渠道商合作,由渠道商去拉玩家。为了吸引人,渠道商搞了个活动:玩家充值后,可以找渠道商“返现”。玩家充的钱进了游戏公司账户,游戏公司按期和渠道商结算推广费用,渠道商再从自己拿到的钱里,抽出一部分,以“返现”或“奖励”的名义打给玩家。

整个流程下来,游戏公司认为自己只是在支付正常的广告推广费,而渠道商认为自己是在做营销活动。但检察院不这么看。

推广费为何变成了“下分”通道?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就在于对“返现”行为的定性。从办案机关的角度看,他们可能形成了这样一条逻辑链:

玩家在游戏里赢了虚拟金币,虽然游戏本身不能换钱,但渠道商给的“返现”,在效果上等同于把虚拟金币变现了。这笔返现的钱,源头又是游戏公司支付给渠道商的“推广费”。这样一来,游戏公司支付的费用,在办案机关眼里,就不再是单纯的广告费,而是为玩家“下分”提供了资金池。

这就好比,游戏公司表面上关上了“兑换现金”的后门,却通过支付推广费,默许甚至变相资助渠道商开了一扇“返现”的侧窗。这扇侧窗的存在,让游戏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当玩家意识到,投入的钱可以通过某种方式部分或全部拿回来,甚至可能赢更多时,游戏的娱乐属性就可能向赌博性质倾斜。

很多游戏行业的从业者会觉得委屈,认为这只是行业常见的“买量”推广模式。但在刑事法律的审视下,行为的实质效果往往比合同上的名目更重要。当“返现”与充值行为直接挂钩,并且形成了稳定的预期,它就很难被解释为纯粹的营销让利,而更接近于赌博活动中的“返水”或“分红”。

游戏运营方与渠道商的双重风险

这个案子目前还在审理中,最终判决尚未作出。但它无疑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风险警示信号。如果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院的观点,那么对于整个游戏行业,尤其是棋牌、捕鱼这类敏感品类的运营方和推广方来说,合规的底线就必须划得更清晰。

对于游戏运营商来说,责任可能更重。你不能签完合同、付完钱就撒手不管。你必须主动约束你的合作方。在合同里,必须明确禁止渠道商用“充值返现”、“保底回收”等任何可能被理解为“下分”的噱头来吸引玩家。这还不够,你还需要对渠道商实际投放的广告素材进行前置审核,一旦发现违规内容,必须立即要求下架并保留书面通知的证据。法律上,这叫做“监督管理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就可能被认定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默许甚至放任。

对于渠道商和广告商来说,风险同样直接。在为这类游戏做推广时,必须格外谨慎。在用户充值前,给予一些有限的折扣或首充优惠,风险相对可控。但在用户完成充值行为后,再以任何名义向其个人账户进行额外打款,这个行为的法律风险就会急剧升高。因为这很容易被解释为对游戏结果的变相“结算”。

很多家属或公司负责人找到我们时,常常觉得困惑:“大家都是这么做的,怎么到我们这儿就出事了呢?” 刑事风险的爆发往往具有偶然性,但根源在于对法律红线的模糊认知。一个看似普通的商业推广动作,在特定的解释框架下,就可能演变成刑事犯罪的构成环节。

这个案子提醒我们,在商业模式创新的同时,法律风险的评估必须同步甚至超前。刑事案件的应对,关键在于对行为性质的精准把握和证据的梳理。如果你或你的公司正从事相关业务,感到不确定,或者已经面临类似的调查,最需要的是尽快厘清其中的法律逻辑,评估风险节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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