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税刑事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一家贸易公司因购买发票抵扣税款,涉及已抵扣部分800余万元及未抵扣部分400余万元,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对虚开数额的理解出现分歧。这背后涉及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尤其是2024年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实务处理带来了新的视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4号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若行为人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且未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则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规定看似明确,但在实务中却引发不同解读。团队律师在分析时指出,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该条款的“反面意思”:如果认为必须同时具备骗抵目的和税款损失才构成犯罪,那么未抵扣部分可能不纳入虚开数额;反之,若只需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入罪,则未抵扣部分也应计入。实务中,最高法和最高检的权威观点倾向于后者,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严格要求税款实际损失,只要行为人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或造成损失可能,即可构成犯罪。这种理解源于刑法第205条的文本,该条文仅规定虚开行为本身即可入罪,未将抵扣作为必要条件。通俗来说,就好比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控制人身自由即构成既遂,无需实际卖出;虚开行为类似于控制环节,抵扣则相当于后续的出卖行为。
最高法和最高检在相关理解与适用中强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非传统诈骗罪的直接目的犯,而是间接目的犯。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行为,并具有骗抵税款的意图,即使未实际抵扣,也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既遂。团队律师在办案中常遇到类似情形:许多企业主误以为未抵扣就不构成犯罪,但实务中检察官往往依据权威观点,将全部虚开数额纳入计算。例如,在上述案例中,若公司意图抵扣那400余万元,即便案发时未实际操作,也可能被认定为虚开税款总额1200余万元。这种认定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基于对增值税制度的深入分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本质上是企业代国家收取的税款,通过虚抵方式私吞,就可能被视为骗取国家财产的行为。尽管从法理上,部分学者主张应严格区分目的与结果,但实务中司法人员更倾向于遵循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以避免执法不一。团队律师提醒,这种观点虽非法律条文,却在实践中具有类似“红头文件”的效力,企业需格外注意。
面对此类案件,团队律师建议不要过度纠结于数额问题,而应着眼于罪名定性。例如,如果企业是实体经营,且销项发票基于真实交易,那么行为可能更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逃税罪要求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逃避缴纳税款,且在实践中,如果企业能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可能适用行政处罚前置原则,从而避免刑事责任。团队律师在分析中指出,增值税既可能被“骗取”,也可能被“逃避”,关键在于行为性质:如果企业目的是少缴自身应纳的销项税,而非直接从国家骗取退税款,那么定性为逃税罪更为合理。然而,实务中转变罪名并不容易。传统上,类似案件多被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司法人员受固有思维影响,可能更倾向于沿用旧例。此外,制度性因素如绩效考核等,也可能成为辩护障碍。团队律师强调,专业辩护需结合企业具体情况,例如核实交易真实性、收集证据证明无骗抵目的,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更有利的定性。毕竟,在虚开税款数额超过500万元的情况下,量刑可能已达十年以上,改变定性虽难,却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路径。
总体而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认定需综合法律文本、司法解释及实务观点。企业主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及早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因误解条文而陷入被动。团队律师在多年办案中发现,涉税案件辩护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对政策动向保持敏感,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