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然而,对于一些年代久远、缺乏直接物证的陈年旧案,法院该如何审查证据、认定事实?近日,《刑事审判参考》第143辑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实践参考。
2006年8月,广西柳州的一名男子何某奎被三名男子绑架至山洞,遭受暴力威胁后被迫交出银行卡并说出密码,随后家人汇入41万元,共计被取走49.98万元。2019年,该案经被害人持续反映线索,最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将主犯韦某峰、滕某元抓获归案。
韦某峰曾因抢劫罪被判刑,其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证明韦某峰参与犯罪;而滕某元则认罪认罚,辩称自己是从犯,请求从轻处罚。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两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重刑。
在本案中,由于案发距今已有十余年,现场未及时勘查,物证缺失,主要依赖言词证据进行判断。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如何排除合理怀疑、认定犯罪事实的呢?
首先,同案犯覃某、黄某善、滕某元到案后均供述韦某峰为幕后主谋,且供述稳定、一致。这些供述不仅指向明确,而且与被害人陈述、银行取款视频等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
其次,韦某峰虽否认参与犯罪,但无法合理解释多个细节。例如,他曾在取款视频中戴头盔出现,虽然辩解是替他人取款,但该行为不符合常理——为何不就近取款,反而要骑车几十公里到来宾市?此外,他与被害人的前女友唐某关系密切,对被害人的经济状况和人际关系了如指掌,这也为其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
最后,法院还特别关注辨认程序的合法性。尽管部分辨认笔录存在瑕疵,但在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证据仍能支撑定罪结论。例如,覃某与韦某峰系邻居,黄某善也能描述其体貌特征,这使得他们的辨认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本案在定性上也曾引发讨论:究竟是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法院认为,被告人通过暴力手段当场控制被害人,迫使其交出财物并通知亲友汇款,符合“两个当场”的特征,因此应以抢劫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本案,韦某峰作为组织者、策划者,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其构成抢劫罪,判决结果合法有据。
陈年旧案往往因时间久远、证据灭失而难以侦破,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要证据体系严密、逻辑清晰,即便缺少直接物证,也能够依据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
作为辩护律师,在面对类似案件时,我们团队始终强调对证据的全面审查,特别是对辨认程序、供述稳定性及合理性进行细致分析,确保每一份证据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