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会议记录,有时能改变案件的走向。去年,我们接手了一个已经到法院审判阶段的案子,当事人张先生被指控诈骗和职务侵占,合并刑期六到七年,并且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接手后,我们反复翻阅卷宗,发现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里,似乎缺了一块关键的拼图。
检察院指控的核心是,张先生作为某知名运动品牌在北方某城市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商品以明显低于公司零售价的价格销售给自己控制的客户,并将部分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最终给公司造成了一笔数百万元的损失。乍一看,这似乎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
但当我们和张先生深入沟通时,听到了另一个版本的故事。时间回到前年,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所有线下门店一度关闭,销售压力巨大。为了完成业绩,他通过线上渠道,在几个月内向一位外省客户销售了价值上千万元的商品。客户实际支付了一千多万,这个数字,确实低于公司标准的零售价总额。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这种“低价”,是纯粹的个人牟利行为,还是在特定背景下的特殊销售策略?
很多这类案件,辩护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不再纠缠于他是否用了货款还债这个行为本身——因为资金周转中的混同使用有时很难完全避免——而是把调查重点转向了公司内部是否存在允许特殊折扣的规则。
我们调取了他工作电脑里的所有文件,最终在一份公司大区部门的内部执行标准文件中找到了突破口。这份文件白纸黑字地写明,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团购客户,在特定时间内,商品可以按照零售价的某个折扣进行销售。我们拿着计算器反复核对,发现张先生当时给客户的最终成交价,恰恰落在这个公司内部折扣政策所允许的价格区间内,大约在七折左右。
也就是说,他的销售价格本身,并没有脱离公司的定价体系。他的问题可能在于销售流程不合规,比如没有按规定报批,但这属于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刑法上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职务侵占”,有着本质区别。一个是在规则内行事但程序有瑕疵,另一个是彻底抛开规则为自己谋利。
当我们把这份内部执行标准作为新证据提交给法庭时,过程并不轻松。法官起初的态度是审慎甚至带有疑虑的,他更关注当事人主观上是不是想占公司的便宜。我们向法庭阐明,判断主观意图不能脱离客观环境。在巨大的业绩压力下,当事人为了保住销售渠道,适用了公司既存的、但可能不常使用的折扣政策来完成交易,其行为模式与“侵吞”公司财物有明显不同。
更重要的是,我们通过证据构建了一个完整的逻辑链:公司存在折扣政策——当事人的销售价格符合该政策——其目的是为了完成销售任务而非单纯侵吞货款——最终造成的所谓“损失”,与公司政策允许的商业折扣空间高度重合。当客观证据足够扎实时,它本身就能说明很多问题。最终,法庭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为该部分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个案子给我的启发是,在职务侵占案件中,不能只盯着“钱有没有进个人口袋”这个单一维度。很多时候,深入挖掘公司内部的、不成文的甚至已经被人遗忘的惯例、政策或临时性授权,往往能找到辩护的基石。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本身复杂,而是在不了解全貌的情况下,就接受了一个看似成立的指控。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困境,感到无从下手,可以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现有的材料里是否也存在被忽略的“规则”。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