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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职务侵占罪争取不起诉的关键

2026-04-09

“律师,我就是暂时挪用一下,没想占为己有,这也算犯罪吗?”几乎每一个涉嫌职务侵占的当事人,第一次坐在我对面时,都会问出类似的问题。

职务侵占,这个罪名听起来离普通人很远,但其实在中小企业、家族公司里并不少见。当事人往往认为自己只是“借用”,但法律认定的标准截然不同。前不久,就有朋友咨询我一起类似的案子:当事人王先生,因为一笔几万元的款项被公司指控职务侵占,他已经全部退还并拿到了公司的谅解书,现在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他很关心,有没有机会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首先要看清法律的门槛有多高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得先回到法律本身。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也就是俗称的“入罪门槛”,目前是数额较大,一般在几万元以上。王先生的情况,数额恰好超过了这个门槛,所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在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这回答了“为什么是我”的困惑。

但“立案”不等于“定罪”,更不等于“必须起诉”。刑法上认定职务侵占罪,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里面,“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是关键。很多当事人觉得自己是临时周转,会还的,但这并不能直接否定“非法占有”的成立,尤其是在挪用的时间较长、用途与公务无关的情况下。所以,第一步要冷静审视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被如何定性。

退赔和谅解是争取不起诉的王牌

王先生的案子有一个非常有利的情节:他已经退还了全部款项,并且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是一张分量极重的“从宽处理牌”。

为什么这么重要?因为刑事案件,尤其是这类侵犯财产性的犯罪,办案机关不仅要惩罚犯罪,还要尽可能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方的损失。当经济损失被完全挽回,被害方也表示谅解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就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消解。检察院在审查时,会重点考量这个情节。对于像王先生这样,涉案数额刚过追诉标准、主观恶性不深、且积极弥补了后果的嫌疑人,检察机关有充分的裁量空间去考虑更轻的处理方式,比如相对不起诉。

检察机关是如何考量的

“不批准逮捕”本身就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它意味着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王先生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犯罪情节可能较轻,没有逮捕的必要。这为后续争取不起诉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除了数额和退赔谅解情况,他们还会考量: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是直接侵占还是事出有因?是否初犯、偶犯?一贯表现如何?认罪悔罪态度是否诚恳?如果综合评估下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那么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我见过不少类似的案子,在律师的介入下,通过进一步梳理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向检察院充分沟通法律意见,最终成功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避免了留下案底的后果。

刑事案件里,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和可能性的时候,错过了最佳的应对时机。从刑拘到审查起诉,每一步都有其程序价值和时间窗口。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职务侵占问题的困扰,对案件走向感到迷茫,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作为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的律师,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阶段最需要厘清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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