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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受贿罪刑期辩护的一个关键

2026-04-09

在一起案件中,检察官曾很认真地对我们说:“我们都是这样办案的。”这句话我记了很久。它背后是一种普遍但可能不够精确的办案思路,尤其当案件涉及既遂和未遂金额时。

不止是看总金额

前段时间,我们团队在外省某地接手了一个案子。当事人是当地一位乡镇干部,因为一笔不小的数目被指控受贿。当家属最初得知总额时,压力非常大,因为这个数字一旦被全额认定,刑期基准就在十年以上。这几乎是所有当事人家属最直观、也最焦虑的焦点——总金额。

我们花了大量时间梳理几十本卷宗,发现了一个细节:这笔总额中,有一部分金额是当事人已经实际拿到手的,属于既遂;而另一部分,虽然双方有过约定,但并未实际支付,在法律上属于未遂。这个区分,在很多人看来可能只是“钱到没到手”的区别,但在刑期辩护上,它可能藏着转机。

一个常被忽略的法定逻辑

当我们向检察官提出,不能将既遂和未遂的数额简单相加直接“定档”时,得到了我们前面提到的那句回应。这是一种很自然的办案惯性,但法律有它更精细的考量。

根据相关司法精神,在受贿等犯罪中,当既遂和未遂并存时,正确的量刑逻辑不是做简单的算术加法。首先应该分别评价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的严重程度,以其中处罚更重的部分为基础刑期,再将另一部分作为酌情从重或者从宽的情节来考虑。比如说,如果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是三年到十年,未遂部分对应的也是这个幅度,那么整个案件的基础量刑区间就应该限定在三年到十年内,而不是因为总额超过了某个更高的门槛,就直接跳到更重的十年以上区间去量刑。

这个逻辑并非受贿罪独有,在诈骗、非法经营等罪名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其实都能找到类似的处理原则。它体现的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处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实际造成的危害和反映出的主观恶性相匹配。

从“十年以上”到“五年”

在那个外省的案子里,我们坚持和检察官沟通了这个观点。既遂的数额,对应的本就是三到十年的幅度;未遂的部分,同样在这个幅度内。因此,全案首先应当在这个幅度内确定起点,而不是因总额而直接升格。

沟通是有效的。检察官最终采纳了这个辩护意见,将案件的整体量刑基准拉回到了它应有的区间内。在审查起诉阶段,结合当事人的其他情节,量刑建议得到了显著降低。最后,一个原本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期的案件,当事人获得了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我印象里,同一个省份有过另一个金额类似的案件,当事人甚至有自首情节,最终判了八年。差距在哪里?很可能就在于对“既遂未遂”这个情节的挖掘和运用是否充分。刑期上的“失之千里”,往往就源于辩护要点上的“差之毫厘”。对于家属来说,了解这一点很重要:除了总金额,那些关于行为阶段、款项性质的细节,同样是影响结果的关键变量。

刑事案件里,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错过了那些本可以把握的节点。很多影响量刑的细节,就藏在卷宗的字里行间。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情况,感到迷茫,不妨先把情况理一理。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步要做的,不是预测结果,而是弄清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手里究竟有哪些牌可以打。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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