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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要点与策略

2026-04-09

“你们自己吃不吃这个老油火锅?”

在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里,这句话的分量很重。它指向了一个核心问题:当事人对食品的“有毒有害”性,主观上是否明知?很多时候,知道用的是“老油”,和知道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有毒有害食品”,中间存在一道需要仔细辨析的鸿沟。

一、 罪名的核心:“明知”的认定与辩护空间

我们团队处理过不少火锅店使用“老油”的案件。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开始的困惑在于:自家店里一直在用这种传统方法,味道是好,但怎么就突然犯罪了?这里的关键在于,司法机关要认定的不是你知不知道用了“老油”,而是你是否“明知”它在食品安全标准下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这就引出了第一个重要的辩护切入点。假设经过检测,这种反复熬煮的“老油”虽然不符合安全标准,但检验报告显示其某些有害物质含量并未达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或者当事人对其进行了自认为有效的过滤处理。那么,辩护方向就可以围绕“主观故意”展开:当事人追求的是特定风味,并采取了(尽管可能不科学的)处理措施,其主观上并非故意生产、销售法律意义上的“有毒有害食品”。这个论证过程,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尤其是当事人本人的认知水平、从业经历、以及是否有相反证据来综合构建。

二、 认罪认罚后,辩护是否就此终结?

经常有家属问,案子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不是律师就没什么可做的了?这是一个普遍的误区。近期我们接触的一个案子就是这样,当事人的朋友在火锅店案中,因为涉案总金额被认定为超过五十万,面临刑期上的升档压力,刚签署了认罪认罚。

签署认罪认罚,表示当事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这绝不等于律师工作的终结,恰恰相反,是进入了更需专业较量的阶段。具结书约束的是“认罪”与“认罚”,但如果案件在事实认定、数额划分、地位作用等关键问题上存在争议,这些恰恰是法庭审理阶段可以并应当重点辩论的内容。例如,在上述火锅店案中,当事人仅参与新店管理,但涉案金额却将老店长期以来的全部营收合并计算,这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的适用。律师的工作,就是在法庭上通过证据和逻辑,将这部分不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金额“切割”出去,从而争取更低的量刑幅度。认罪认罚是程序节点,不是事实和法律的终局。

三、 实战中的辩护方向与策略拆解

结合这类案件的特点,有效的辩护通常沿着几个具体方向展开:

首先,是涉案金额的精准切割。就像前面提到的,如果当事人只参与了其中一家新店,那么老店的营收、以及新店开业前的营收,原则上不应计入其个人犯罪数额。这需要仔细审查账目、分红记录、股东协议等书证,以及同案人员的言词证据,构建清晰的时间线和责任范围。

其次,是地位作用的降低辨析。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共同犯罪中,负责熬制、添加的是直接实行者,而仅负责店面日常管理、财务或不知情的辅助人员,其责任大小有天壤之别。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检方将某位新店股东在钉钉上的通用管理审批权限,等同于其对专门熬制“老油”的作坊具有管理职责。这就需要律师深入核查,其审批流程是否真的涉及老油的采购、生产、使用环节,还是仅仅是门店常规的行政、人事审批。一个管理权限的细节,可能直接影响到对其“负责人”身份的认定。

最后,是专业问题的攻防。这类案件极度依赖鉴定意见。辩护律师需要审慎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检材提取的规范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以及结论的明确性。“有害”是一个法律定性,需要扎实的科学检测报告作为支撑。对鉴定意见提出专业质疑,是动摇案件根基的有效途径之一。

刑事案件如同一场多阶段的战役,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每个阶段都有其规则和突破口。律师的价值,在于熟悉每一个阶段的“语言”和决策逻辑,知道在什么时候、向谁、用什么样的方式去陈述事实和法律观点,才能被倾听和采纳。这不是简单的“吵一架”,而是基于证据和法理的精准沟通与说服。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问题,感到迷茫和无助,最关键的是先不要慌乱。刑事案件程序性强,时间窗口重要,第一步的决策往往影响深远。你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和收到的文书材料发给我看看,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阶段的核心争议点在哪里,最紧要的一步应该做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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