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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强奸案中“中止”与“未遂”的实战辨析

2026-04-06

最近看到两份强奸案的判决,很有意思。一个案子,男方在女方反抗后停了手,法院认定为犯罪中止;另一个案子,男方在实施过程中被家属通过监控喝止,法院认定为犯罪未遂。结果都是判了一年多。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看到这里可能会困惑:不都是没做成吗?为什么法律上要分这么清楚?这中间的差别,对量刑的影响可能比想象中要大。

我关注这两个案子,是因为它们揭示了一个在刑事辩护中经常遇到的、但当事人自己很难厘清的核心问题:犯罪停止的原因,到底是你自己主动收手,还是被外力逼停?这直接关系到是“中止”还是“未遂”,而这两个词在法律上的后果,天差地别。

“能为而不为”与“欲为而不能为”

我们先看第一个案子。男方十七岁,女方十五岁,在男方租的房子里。男方强行脱了女方衣服,压在身上。女方拒绝、哭喊,然后男方停了,还把女方送走了。法院最后认定这是犯罪中止。

为什么?判决书里说得很清楚。法官会综合考量:现场环境是不是封闭?四周无人居住。双方力量对比如何?男方在体型力量上占绝对优势。有没有其他客观阻碍?没有。结论是,当时男方完全有能力、有条件继续实施犯罪,仅仅因为女方的哭喊反抗就停止了。这在法律上,叫做“能为而不为”,是你自己基于内心意志(可能是害怕、悔意或其他原因)主动放弃了,所以是“中止”。

刑法对中止犯是相当宽厚的。规定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注意这里的用词,“应当”是必须的意思,没有裁量余地。所以,一旦被认定为中止,减轻处罚是法定的、必然的结果。那个案子里的“急性应激反应”就被认定为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适用了减轻处罚。

当外力介入,性质就变了

再看第二个案子。情节不同,男方对一名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妇女实施侵害,正在过程中,被被害人家属通过客厅的监控发现并大声喝止,男方随即逃离。

这个案子的判决逻辑就完全不一样了。法院认为,当犯罪行为通过监控被第三方实时发现并喝止时,意味着犯罪已经暴露,相关人员可能随时赶到现场,行为人客观上已经无法再安全地继续实施犯罪。他停下来,不是自己想停,而是不得不停。这在法律上,就变成了“欲为而不能为”,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所以是“未遂”。

犯罪未遂也能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里的“可以”和“应当”一字之差,意味着法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不是必然减轻。而且,从司法实践的一般观念来看,“被迫停止”的未遂,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通常被认为要大于“主动放弃”的中止。所以,虽然两个案子判的刑期接近,但背后的法律评价和量刑逻辑是不同的。

辩护的关键:重构“停止”那一刻的现场

讲这两个案例,是想说明在类似案件中,律师工作的一个核心就是精准定位“停止”的原因。这不是玩文字游戏,而是对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的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侦查初期,办案机关出于打击犯罪的惯性思维,有时会更倾向于认定为“未遂”。而辩护律师需要做的,就是通过细致的工作,尽可能还原现场,向办案机关和法庭论证存在“主动放弃”的可能性。比如,在当时的环境下,是否真的存在无法克服的客观障碍?被害人的反抗程度,是否真的达到了足以压制行为人继续犯罪的程度?行为人事后是否有补救措施(如送走被害人)?这些细节,都可能成为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

刑事案件里,很多影响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和家属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对“中止”还是“未遂”的判断,就是一个典型的、需要专业介入的复杂技术问题。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困境,感到困惑,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从专业角度分析,当前最重要的切入点可能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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