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笔录上,常常有这样一句话:“我知道那些手续是假的。”
很多经济案件的当事人,在压力之下,会说出类似的自认。这句话的分量,有时重到可以完全改变案件的走向和一个人的命运。前不久复盘团队讨论的一个旧案,让我再次思考口供在诈骗类犯罪中那近乎决定性的角色。
那位当事人从事的是贷款中介。他的工作流程很常见:打广告招揽客户,然后把有需要的客户介绍给真正的资金方,成交后收取一笔中介费。他不需要为客户的还款能力或抵押物真假负责,这是行业的惯例。
有一次,一位客户找到他,问能否用奔驰车做抵押借款。他牵线搭桥,带客户见了放款方,查验了车辆和手续,贷款顺利发放,他也拿到了报酬。几天后,这个客户再次上门,说还有车可以抵押。当他再次带着客户去见放款人时,被守候的警方当场带走。
问题出在第一次那辆“奔驰车”上。事后证明,车辆手续是伪造的,车也有改装痕迹,客户的行为无疑构成了诈骗。而争议的焦点,瞬间聚焦在这位中介身上:他当时,知不知道手续是假的?
在经济犯罪,尤其是诈骗罪的认定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往往是定罪的核心。而除了客观行为,最能直接证明这个主观想法的,就是当事人自己的供述。你的口供,几乎是在向办案人员描绘你当时内心的意图。如果口供里承认了“我知道是假的”,就等于亲手为“主观明知”这个最难证明的环节,提供了最直接的证据。
回到那个案子。客观分析,他与客户素不相识,只是赚取一笔正常的中介费,确实很难主动去核实抵押手续的真伪,不知情的可能性很大。但到了公安机关,在各种因素影响下,他做出了“知情”的供述。更关键的是,他被取保候审后,甚至觉得事情已经了结了。
他后来找到我们时,庭审在即。他问会不会当庭收监,我们根据经验判断可能性极大。他不太相信,因为当初做口供后他被放了出来。我问他,当时做口供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或诱供?他说没有,就是自己一时糊涂说了。问题就在这里。
当你事后想要推翻这份不利口供,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很大程度上落在了你身上。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这份口供是在被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情况下取得的。然而,在封闭的讯问环境下,当事人处于绝对被动和弱势的地位,想要收集到证明非法取证的证据(如录音录像、伤痕鉴定等),难度可想而知。如果没有这些证据,那么笔录上白纸黑字的“我知情”,就会成为法庭眼中“真实、自愿”的陈述,成为对你最不利的武器。最终,这位当事人被认定为共犯,判处了有期徒刑。
很多家属事后会懊恼,觉得只是说错了一句话。但在法律程序里,那句话从来不是普通的一句话,它是一份关键证据的固定。
这里必须区分一个概念。我们法律上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那是在律师参与下,基于事实和证据,对行为性质的主动确认,从而换取量刑上的优惠。这和我们在讯问初期,因为恐惧、误解或压力,在没有完全理解后果的情况下,做出与事实不符的“承认”,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
前者是一种诉讼策略,后者往往是一个致命的陷阱。前者的“承认”是清醒的、有利的;后者的“承认”是糊涂的、被动的。遗憾的是,很多当事人直到判决书下来,才意识到自己当初那次“承认”属于哪一种。
刑事案件,特别是涉及经济往来的案件,事实往往错综复杂。行为是中介服务还是共犯帮助?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这些界限本身就需要专业辨析。在接受讯问时,如果确实对某些关键事实不知情,那么对相关问题的回答就应当坚决、清晰。一时的含糊或妥协,可能会被解读为默认,进而被用来构建整个有罪证据链条中最关键的一环——你的主观故意。
说到底,律师的辩护工作,很多时候是在事实发生后,努力构建一个更接近真相的法律事实。而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一句口供,就是在亲自参与构建这个事实。你往里面放进去什么材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律师后期能在什么基础上为你工作。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的调查讯问,对案件性质感到迷茫,对如何应对没有把握,可以先把我这里当作一个厘清思路的起点。把基本情况和你的困惑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这个阶段,最需要守住的原则和最容易踩入的误区分别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