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团队接触到一个案子。张先生因为给一个网络赌博平台做代充提现被抓了,看到检察院那份建议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书,他几乎没怎么犹豫,就准备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他觉得,事已至此,认罪大概是唯一能“从轻”的路。
这种想法很常见,但也很危险。因为急于认罪,有时会让你错过案件里真正重要的辩点。
在张先生的案卷里,记载的涉案资金流水是一笔相当可观的金额。任何人看到这个数字,第一反应都会觉得问题很严重。但仔细核对那些银行记录和平台数据后,我们发现情况并非如此。
这类网络赌博的“流水”计算方式,和很多人想象中不一样。它记录的往往是资金进出的总额。比如,一个赌徒一天内充进去两万,输掉一万五,又把剩下的五千提出来,过一会儿再充进去。这来来回回,都被算作了“流水”。但实际上,真正沉淀下来、被平台和参与者瓜分的利润,可能远远小于那个吓人的流水数字。
在张先生的案子里,经过一笔笔对账,他那部分行为对应的实际获利,其实不到十万。这个发现,让整个案件的性质评估出现了转机。当你面对一个巨额流水指控时,先别被数字吓住,得去看清楚这钱到底是怎么“流”的,最后又“留”下了多少。这是辩护的第一个关键战场。
理清了金额,还要看行为。开设赌场罪,名字听起来很唬人,但核心是“开设”这个动作。法律要惩罚的,是那些组织、管理、控制赌场运营的人。而现实中,很多涉案人员的行为,更接近“帮忙”或“参与”。
就像张先生,他的工作极其简单:有人要充值,他帮忙转一下;有人赢了钱要提现,他再帮忙转出去。他赚取的是微薄的差价,俗称“跑腿费”。他进不了平台的后台,决定不了赌博的规则,影响不了输赢的概率,手下也没有其他代理。他所处的环节,在整个赌博链条里非常边缘。
所以,在法庭上必须讲清楚:当事人到底是在“开设”赌场,还是在为赌场“提供帮助”?这两者在法律上的评价和量刑,是天差地别的。一些仅仅在熟人之间介绍、代充,赚点手续费的行为,其性质和危害性,与那些拥有赌群、技术后台和运营团队的“庄家”完全不同。把自己从“庄家”或“核心合伙人”的角色中剥离出来,往往是减轻刑期的决定性一步。
说到底,想要争取更理想的结果,功夫都下在细节里。除了上面说的金额和行为性质,还有几个点必须扣住。
一是参与时间。干了几个月和干了一两年,情节肯定不同。如果是刚刚被拉进来帮忙没几天就被查了,这需要在案情中明确提出。
二是具体作用。有的人在笔录里或日常交流中,无意间把自己说成了“负责人”、“管理者”,这会给办案机关留下错误印象。必须根据客观证据,把自己的角色澄清为一般的参加者甚至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从犯”这个法定情节一旦被认定,依法就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是必须全力争取的。
三是退赃退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但这里有个关键:退赔要有理有据,是基于查明的真实获利来退,而不是一看流水巨大就慌着承诺退一笔自己根本没拿到过的钱。该退的钱,积极退;不该背的账,不能乱认。
我见过太多相似的案情,最终判决结果却相差甚远。有人判了五六年,有人判了三年以下。这差的绝不是运气,而是每一个细节是否被看到、被厘清、被有力地呈现在法庭上。刑事案件,特别是像开设赌场这类往往证据繁多的案件,最怕的就是在慌乱中接受一个笼统的定性,而忽略了那些能够定义你真实责任的关键片段。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感到迷茫,我的建议是先别急着做决定。不妨把情况梳理一下,重点是资金流向的证据、你具体做了什么、做了多久。很多时候,转机就藏在你还没来得及仔细看的材料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