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拿着一堆数据问我,叶律师,这些算个人信息吗?我这样用会不会有事?说实话,信息时代,这条法律的边界,很多人心里是模糊的。
法律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远比普通人想的要广。它不只包括你直觉里的隐私秘密,比如身份证号、住址、开房记录。像姓名、电话号码、甚至你在网上的账号密码,都算。
这里有几个容易混淆的点,我结合办案经验说一下。
首先是“公开信息”。比如王某从商业网站上搜集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存进数据库卖钱。法院认为,这些信息既然是企业自己公开用于联系业务的,王某的获取和后续提供行为,属于“合理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他最终被计入犯罪数量的,是那些非公开的“客户名单”、“通讯录”。这说明,信息是否“已合法公开”,性质完全不同。
但反过来,如果是被别人非法泄露到网上的信息,你再去获取并提供,就可能撞到枪口上。
其次是“部分信息”。比如只拿到了病人的病床号和用药记录,没有姓名。这种无法直接、轻易锁定到具体个人的片段信息,实践中通常不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它的危险性相对较低。
最后,账号密码是明确被列入范围的。因为它往往绑定着手机、身份,是打开你财产甚至人身安全的钥匙。所以,千万别觉得“我就搞到几个账号而已”。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发现,信息类型不同,性质天差地别。而这,直接关系到下一个更关键的问题。
不是一沾个人信息就犯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司法解释列了九种情形,最常见、最直观的就是按信息的“敏感程度”和“数量”来卡。
这有个清晰的“价格表”,我把它翻译一下:
第一档,高度敏感信息:包括行踪轨迹(比如实时定位)、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五十条以上”,就构成犯罪。门槛极低。比如卢某某,他卖的是购房人的姓名、电话、房址信息。检察院抗诉认为这是“财产信息”,但法院认为,这些信息没涉及房屋价格、产权抵押等核心财产状况,不会直接危及财产安全,所以没按“五十条”的超低门槛算,而是归入了下一档。
这个案子很有启发性。它告诉我们,司法实践中对“财产信息”认定很谨慎,会看信息是否直接关联财产安全。同时,法官也会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卢某某买信息是为了推销,而不是用于诈骗、绑架,这在量刑时也是一个考量因素。
第二档,一般敏感信息:包括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五百条以上入罪。
第三档,普通个人信息:除了以上两类之外的信息。五千条以上入罪。
这里有个重要规则:如果你手里的信息是混杂的,有敏感的也有普通的,可以按比例折算合计。比如你有10条行踪信息(按五十条标准算,已达1/5),再加4000条普通信息(按五千条标准算,已达4/5),1/5加4/5等于1,也就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除了看数量,还有几个关键维度: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明知别人买信息去犯罪,你还提供;你如果是银行、通讯公司、快递公司的“内鬼”,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并出售,入罪标准减半;以及曾因此被罚过,屡教不改的。
现实中,很多小微企业主为了推销产品、拓展客户,会去买些电话名单。这种情况,司法解释网开一面,设置了特殊的入罪标准,体现了刑法“谦抑”的原则。
但想适用这个宽松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铁律:第一,目的必须是合法的经营活动,你需要自己举证;第二,信息仅限于“普通个人信息”,敏感信息一概不行;第三,只能自己“购买、收受”来用,信息到你这里必须停下。
这意味着,如果你把买来的信息转手卖给别人,或者和别人互相交换,导致信息二次扩散,就立刻“享受”不到这个优待了,会直接适用前面讲的严格标准。而且,即便按此标准,利用这些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扣除成本后),同样构成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轻则三年以下,重则三到七年。它就像一张隐形的网,很多人在无意识中触碰。区别在于,你手里信息的性质、数量,以及你用它做了什么。刑事案件中,对行为性质的早期判断至关重要。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相关调查,对信息的定性、数量的核算,将直接决定辩护的策略和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