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这么多年刑事辩护,我有一个很深的感受。很多当事人觉得,律师辩护就是在法庭上和检察官辩论,唇枪舌剑。其实,很多决定案件走向的时刻,发生得远比开庭早。一个最容易被轻视,却又最关键的环节,就是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
前两年,外省有个案子,当事人张先生是贷款中介。他的工作,就是把需要钱的人介绍给有资金的人,成交后收取一笔中介费。用他的话说,自己就是个“牵线搭桥”的,对借款人的抵押物真假,他既没能力也没义务去审查。
那天,有人找到他说要用一辆奔驰车抵押借钱。张先生照常把人带到放款方那里,手续看着齐全,车也看了,贷款顺利发放。几天后,借款人又找上门,说还有车可以抵押。张先生再次带人过去,结果,一到地方就被警察按住了。
问题出在车上。第一次那辆奔驰车的手续是伪造的,车子也被改装过,这构成了诈骗。争议的焦点,瞬间集中到了张先生身上:他这个中介,到底构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从客观行为看,很难认定他明知手续是假的。他和借款人之前不认识,只赚了一两万的中介费,按照行规,他确实不负审查责任。如果坚持这个说法,他很可能不构成犯罪。然而,在公安局做笔录时,在各种压力下,他承认了自己“知道那些手续是假的”。
就这一句话,局面彻底改变。在诈骗类犯罪中,认定“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定罪的核心。当其他客观证据模糊时,你本人的口供,就成了证明你“知道”的最有力证据。张先生的口供,亲手给自己戴上了“共犯”的帽子。后来他找到我时,还很乐观,说警察告诉他承认了就没大事。我告诉他事情麻烦了,可惜为时已晚。最终,他被判了六年。
张先生的案子,揭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在讯问室里承认的东西,想再收回去,难如登天。很多人会问,我当时是乱说的,是被逼的,难道不能不算吗?
理论上可以,但实践中,举证责任在你。你要向法庭证明,这份有罪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比如遭受了刑讯逼供或者诱供。可是,在那种封闭、被动的环境下,一个普通人如何能收集到警察违法的证据?监控可能“恰好”失灵,同监室的人可能不敢作证。你空口说被吓到了、被误导了,在法官看来,证明力太弱。
而在经济犯罪,尤其是诈骗罪里,口供的作用被放得更大。它不仅仅是描述行为,更是直接锁定你内心的“故意”。办案人员会反复问:“你当时知不知道这是假的?”“你收这笔钱的时候是怎么想的?”你的回答,直接给“主观故意”这个虚无缥缈的东西定了性。一旦你承认“知道”,就等于自己把最关键的犯罪构成要件给补齐了。这也是为什么口供在业内有时被称为“证据之王”,它太直接,太有说服力了。
所以,当我看到当事人笔录上那句要命的承认时,心都会一沉。因为我知道,后面的辩护,几乎要围绕“如何排除这份非法口供”来展开,而这往往是一条布满荆棘、胜算渺茫的路。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讯问室里的每一句回答,都可能成为未来法庭上指向你的利箭。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讯问,却完全不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可以先让我了解一下基本情况。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这个阶段,最重要的是守住哪条线。
口供是一把双刃剑,用对了可以澄清事实,说错了就可能万劫不复。它背后的逻辑和法律风险,远比普通人想象得复杂。但也不用过度恐慌,专业的律师介入,能帮助当事人在最迷茫的时刻,看清脚下的路,做出最理智的选择。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