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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伪劣产品罪无罪辩护的两个关键点

2026-04-06

很多当事人第一次来咨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手里都拿着一份检验报告,觉得天都塌了。报告上白纸黑字写着“不合格”,好像一切都已成定局。但我想说的是,定罪远没有这么简单。一份报告,只是漫长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它本身并非不可挑战的铁证。

第一把钥匙:质疑检验报告

我见过太多案子,辩护的起点就是从那份看似权威的检验报告开始的。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问,报告都出来了,还能怎么辩?其实,法律给了我们质疑的空间。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本质上是一种证据,而任何证据都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审查这份报告本身是否“站得住脚”。

比如,出具报告的检测机构,是否具备国家认可的CMA资质?它的检测范围,是否明确包含了涉案的这类产品?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方法,是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检测的程序是否规范,样品提取、保存、送检的链条是否完整,有没有被污染或调换的可能?这些问题,每一个都可能成为突破口。我们团队曾经办过一个案子,就是发现检测机构使用的标准已经废止,新的标准对涉案产品的某项指标要求完全不同。仅仅这一个发现,就动摇了整个指控的基础。所以,不要被一份报告吓住,它的可靠性,恰恰是需要被首先检验的。

第二把钥匙:审查主观“明知”

即使产品客观上被检出有问题,也不等于当事人就一定构成犯罪。刑法讲究主客观相一致,除了客观行为,还必须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明知”是伪劣产品而进行生产或销售。这个“明知”,是控方必须证明的要件,也是辩护的核心战场。

什么叫“不明知”?举个例子,如果你是销售商,你的货是从有资质的正规厂家进的,你有完整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货款也是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的。你按照通常的验收流程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异常。这种情况下,如果最终检测出是伪劣产品,问题很可能出在上游的原材料或生产环节,而你对此并不知情。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要求一个普通的销售商具备专业机构的检测能力。我们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件,当事人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负责人,一直从一家合作多年的供应商处进货,手续齐全。后来案发,根源是供应商为了降低成本,偷偷更换了劣质原材料。最终,正是因为当事人能提供完整的合法来源证据,证明了其“不明知”,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说明,主观故意的证明责任在控方,而我们能做的,就是用客观证据构筑起“不明知”的防线。

刑事案件里,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自己先放弃了争取的权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看似证据确凿,但围绕“产品鉴定”和“主观故意”这两个核心,依然存在专业的辩护空间。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问题,感到困惑,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值得从哪个方向入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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