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当事人找到我,说因为一件“莫须有”的事,被处以了治安处罚。事情发生在去年冬天,他在单位值班,想去洗手间简单冲洗一下。男洗手间的淋浴坏了,他知道女洗手间有,于是走到女洗手间门口,用手机手电筒照了一下。里面正好有位女士在上厕所,被吓了一跳,惊叫起来。
他立刻解释,自己只是来找水洗漱,并非偷拍。但这位女士并不接受,事后还打电话要求他承认并道歉,甚至录了音。他坚决否认。一个月后,对方报警了。由于他当时是公职人员,又处在提拔的关键时期,这件事立刻引发了不小的风波。
公安机关介入后,扣押了他的手机进行技术恢复,结果没有发现任何偷拍的照片或视频。所谓的“证据”,主要是对方女士的陈述,以及一些外围的监控时间比对。最终,他虽然没有被拘留,但还是被处以了罚款。他觉得非常冤枉,问我能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把处罚撤销掉。
这个案子的核心矛盾,在于“逻辑怀疑”与“事实证据”之间的巨大落差。公安机关的疑虑,我能理解:一个男性,在晚上,拿着打开手电筒的手机,出现在女洗手间门口,里面恰好有女性在如厕,对方因此受到惊吓。从常理推断,这确实容易引发不好的联想。
但刑事辩护,或者说任何法律判断,都不能仅仅停留在“常理推断”上。法律要求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这个案子里,技术鉴定这个最关键的客观证据,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手机里没有偷拍内容。那么,支撑处罚决定的,就只剩下单方陈述和一些间接的环境证据。
对方女士的陈述固然重要,尤其是在性骚扰类案件中,受害人的陈述往往是核心证据之一。但它的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来补强、印证,形成一个稳固的证据链。比如,有没有拍到照片的物证?有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监控画面能不能清晰反映当事人的具体动作?如果这些都没有,仅凭一方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陈述,就认定一个法律事实,这个基础是相当脆弱的。办案中,我们见过太多因为口角、误会而升级的指控,如果仅凭“他说”就能定案,那法律的严谨性就无从谈起了。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有个误区,觉得不是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就可以低一些。实际上,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还是刑事诉讼,行政机关要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都负有举证责任,而且这个证明标准并不低。
具体到这个案子,公安机关要证明当事人存在“偷拍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他“实施了偷拍行为”。现在的情况是,最直接的物证(照片/视频)不存在;监控只证明了时间线和大致位置,无法证明具体动作;剩下的主要是利害关系相对方的陈述。这就形成了一个证据上的“孤岛”。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存疑时有利于当事人”,或者说“疑罪从无”。当指控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比如当事人坚称的只是误入找水)时,就不应当作出处罚。罚款看似不重,但它留下的违法记录,对一位公职人员的前途,影响可能是深远的。这也是为什么当事人如此执着地想要寻求法律救济。
从法律上讲,他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他的合法权利,这条路是通的。但作为律师,我必须把现实情况也摊开来说。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法院会非常审慎地审查那份案卷材料,尤其是对方女士的笔录是如何制作的,逻辑是否自洽,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如果笔录存在明显不合常理之处(例如,陈述的细节与监控画面或物理空间明显冲突),那么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反之,如果所有文书在形式上完备,证据链条在笔录的描述下“看起来”能形成闭环,那么法院推翻行政处罚的难度就会比较大。这其中的尺度,需要专业律师对卷宗进行极其细致的研判才能把握。
我建议他,如果决心要诉讼,第一步不是急着写诉状,而是通过合法途径,尽可能完整地获取到案卷材料。看清楚对方到底说了什么,公安机关到底依据什么做出了判断。很多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就藏在笔录的某一句话,或者证据清单的某个细节里。
这类案件最让人无奈的地方在于,它始于一个误会,却可能终于一个难以完全抹去的记录。对于身处其中的人,那种有口难辩的压力是巨大的。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感觉被不实的指控所困扰,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静,第一时间厘清事实,固定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行政处罚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抓住程序中的问题,有时比纠结于事实本身更有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