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中常见这样一句指控:被告人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借款,但实际并未用于承诺的用途,构成诈骗。当案件与“借新还旧”、“资金链断裂”这些词绑在一起,很多人,包括一些办案人员,会下意识地将其与诈骗划等号。但办了十八年刑事案件,我想说,这个等式在法律上常常不成立。
资金链断裂,不得不借新钱还旧账,这首先说明的是经营陷入了困境,而不是行为人一开始就想骗钱。刑法上的诈骗罪,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他借钱的时候,是不是就没打算还。而“借新还旧”只是一种客观的资金状态,它可能是经营失败的无奈之举,也可能是蓄意诈骗的掩护手段。两者性质天差地别,但外观却可能极其相似。我们的辩护工作,首先就是要打破这种“结果倒推动机”的思维定式。不能因为最后钱没还上,就反推出借钱时就是想骗。
那么,在“借新还旧”的迷雾中,怎么判断当事人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呢?这不能凭感觉,得看客观证据和行为轨迹。我们团队在审查这类案件时,通常会紧扣以下几个层面来梳理。
第一,看有没有努力履约的痕迹。一个纯粹的骗子,目的是把钱骗到手,通常不会在事后反复做增加自己履约成本的事。而一个真实的经营者呢?他会想办法。比如,借款时是否出具了规范的借条、设定了担保或抵押?后来是否补充过还款协议?有没有持续的、哪怕是小额的还款记录?是否曾试图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股权来抵债?这些行为,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无罪,但强烈指向当事人有还款意愿,只是在履行能力上出现了问题。
第二,看钱的真实去向。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钱是拿去个人挥霍、赌博了,还是用于支付拖欠的货款、员工工资、房租水电等经营性支出?同样是“还旧债”,还的是什么样的债?如果是维系公司运转所必须的应付款项,那么这种“拆东墙补西墙”在商业活动中并不罕见,它体现的是融资和经营的风险,而非诈骗的故意。很多报案人觉得“他拿了我的钱没还,就是诈骗”,这个逻辑是站不住脚的。我们需要把每一笔资金的流向画出来,让证据说话。
第三,看借款理由是否完全凭空捏造。起诉书常指控“以虚假理由借款”。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项目、合作背景全是子虚乌有,纯粹为了骗钱而编造;另一种是,公司真实在经营,项目也确实存在,只是后续资金紧张,临时改变用途去救急了。前者性质恶劣,后者则在复杂的商业实践中难以完全避免。如果经营基础是真实的,案件的性质就需要慎重评估。
此外,还要考察借款后是否有挥霍、隐匿转移资产、失联逃匿等危险动作。这些才是“不想还”心态的外化表现。相反,如果当事人一直在努力维持经营,四处筹措,面对催收也不逃避,那么定诈骗就需要格外谨慎。
最后,出借人的心态也值得分析。很多出借人是基于多年的朋友信任、同学关系,或者实地考察过项目才出借的,有些甚至是看中了高额利息。他们的处分财产,不完全是基于对某个具体事实的“错误认识”,也掺杂了情感、信任和对投资回报的判断。这和我们通常理解的“因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诈骗模式,也有所不同。
说到底,为“借新还旧”型案件做无罪辩护,核心思路不是为经营失败找借口,而是要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把正常的、带有风险的商业融资行为、民间借贷纠纷,与真正的刑事诈骗犯罪区分开来。法律不应成为经营失败者的兜底处罚工具。
我们曾在南方某市代理过一起此类案件。当事人因公司资金链断裂,不得已多次借款周转,后被以诈骗罪立案。在侦查阶段,我们反复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了其借款均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且有大量试图提供担保、制定还款计划的证据,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最终,当事人在被取保候审满十二个月后,案件再无下文,实质上了结。这个结果,正是基于对案件“经营风险”而非“刑事犯罪”性质的准确把握。
因此,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的指控,最令人担忧的往往不是数额大小,而是案件性质在最初就被错误定性。一旦被套上“诈骗”的帽子,后续的程序将非常被动。
刑事案件的专业性很强,特别是这类罪与非罪边界模糊的案件,早期律师介入、精准提出辩护意见至关重要。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留给辩护的时间窗口其实并不宽裕。如果你现在对案件性质感到困惑,不知从何入手,不妨先把基本情况和已有的材料告诉我。我可以帮你分析一下,当前阶段最需要厘清的关键点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