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刑事辩护律师:共同受贿案中“共同故意”的认定困境

2026-04-01

很多人以为,共同受贿就是两个人一起收了钱。钱从行贿人手里,经过中间人,最后到了官员那里,这笔账似乎就算清了。但在法庭上,决定罪与非罪的,常常不是这笔钱的流动路径是否清晰,而是那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两个人之间,有没有收这笔钱的“共同故意”。

钱的流动,不等于心的相通

我遇到过不少类似的案件。比如,起诉书指控官员黄某和他的妹夫王某共同受贿一笔数目不小的款项。表面上看,资金链路似乎完整:行贿人把钱给了王某,王某又将其中的一部分交给了黄某。检方很容易据此勾勒出一幅“里应外合”的图景。

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受贿罪,特别是共同受贿,核心在于“共谋”。也就是说,黄某和王某必须事先或事中就“利用黄某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这件事,形成共同的认识和意愿。如果只有钱的单向流动,而没有证据证明两人“心照不宣”的合意,这个指控的根基就是松动的。在黄某的案件里,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他收了妹夫给的钱,但无法证明他知道这钱是特定的哪个老板、为了哪件具体的事、以“贿赂”的名义送来的。这就留下了一个巨大的问号。

主观故意的“证据黑洞”

证明“共同故意”为什么这么难?因为它发生在人的头脑里,不像银行转账记录那样黑白分明。司法实践中,这往往成为一个“证据黑洞”。

首先,依赖口供的风险很大。像王某这样的中间人,他的供述至关重要。但如果王某自始至终都没有稳定供述自己与黄某形成了受贿的共谋,甚至否认自己具有行贿或撮合的主观故意,那么连接黄某与行贿人之间的“主观桥梁”就断裂了。没有王某的故意,黄某一个人的“受贿故意”就无法与行贿行为挂钩,共同犯罪就无从谈起。

其次,物理隔离会导致无法共谋。在很多案件中,官员和行贿人可能根本不认识,完全通过中间人单线联系。黄某只和王某对接,与背后的老板没有任何接触。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缺乏直接沟通、达成受贿合意的客观条件和证据。行贿人的钱是送给王某的,王某给黄某钱时可能用的是其他名目,比如“家庭资助”、“生意分红”。这笔钱的性质在传递过程中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关键所在。

最后,中间环节的沉默是致命的。如果王某没有作出关于共同故意的供述,那么整个证据链条在“主观层面”就出现了断层。检方需要证明黄某“明知”这是贿赂款,而这个“明知”的信息来源,理论上只能来自王某的告知或双方默契的印证。如果王某这个源头没有供述,证明黄某“明知”的证据就成了无源之水。

从断裂处寻找辩护空间

所以,当指控共同受贿时,我们辩护律师的眼睛,必须紧紧盯住那个“共同故意”的形成环节。资金流是明线,故意流是暗线。定罪需要这两条线都能清晰、闭合地指向同一件事。

像黄某这种情况,辩护的核心就在于论证: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一条模糊的资金往来关系,但无法证明黄某与王某就“利用职权为特定他人谋利并收钱”达成了共识。王某没说过,黄某不知道钱的具体来源和性质,双方也没有就办事和收钱进行过共谋。那么,指控所依赖的“共同受贿故意”在证据上就是缺失的、断裂的。这就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或罪轻辩护提供了坚实的空间。

刑事案件的辩护,很多时候就是在审查这些连接点是否牢固。一个断裂的证据链,无法承受定罪所需的重量。

家人被指控共同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家属最焦虑的往往是那个庞大的数额。但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常常是这些围绕“主观故意”构建起来的、看似抽象的证据细节。如果你正面临类似情况,感到困惑,我建议不要仅仅被“金额”所困扰,可以先冷静下来,看看指控逻辑中,关于“双方是如何商量好的”这部分,证据到底充不充分。理清这个核心,才能看清接下来的路该怎么走。

刑事辩护是一场细致的证据审查之旅。我们团队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就像在复杂的电路图中寻找那个关键的断路点。找到了,整个指控系统可能就无法再运行下去。这需要耐心,更需要精准的法律判断。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