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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制售假劣农资,可能面临哪些刑事风险?

2026-04-01

最近,公安部公布了五起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的典型案例,从伪劣种子到假农药、假化肥,覆盖了春耕备耕的各个环节。这些案件涉案金额不小,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而且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有的披着合法企业的外衣,有的通过直播带货、农展会等新渠道销售,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权益构成了实实在在的威胁。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关注这些案件,是因为它们清晰地揭示了一个问题:很多人可能并不完全清楚,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一旦越过法律红线,会面临怎样严重的刑事后果。这不仅仅是罚款、吊销执照那么简单。

第一层风险:从“伪劣产品”到“危害公共安全”

很多人以为,卖点假种子、假农药,顶多算个“以次充好”,是民事纠纷或者行政处罚。这是一个巨大的误区。从刑事角度看,这类行为首先触犯的,往往是《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这个罪名的入罪门槛,核心在于“销售金额”。一旦达到五万元这个起点,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而像通报案例中动辄数百万的涉案金额,量刑会非常重。但这仅仅是开始。如果伪劣的种子、农药、化肥,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比如导致大面积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那么罪名就可能升级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这个罪名不看销售金额,看的是造成的实际损失,两万元以上的损失就可能构罪,刑罚也更重。

更严重的情况是,如果在农药、兽药里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了这类物质的农药、兽药,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源头犯罪。这就从侵害财产权益,上升到了危害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层面,性质完全不同了。

第二层风险:隐蔽的“软暴力”与全链条打击

从公安部门的通报能看出,现在的打击策略是“全链条”和“深度打击”。这意味着,法律追究的不仅仅是站在柜台前卖假货的那个人。

比如案例中提到的“订单农业”模式、“农资忽悠团”,他们往往通过赠送礼品、厂家活动、专家讲座等看似合法合规的形式,获取农户信任,实施销售。这种带有欺骗性质的营销手段,本身就可能成为认定其主观“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的证据。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会综合你的宣传话术、价格与正品的巨大差异、产品来源是否正规等多种因素,来判断你是否“明知故犯”。

“全链条打击”则意味着,从非法繁育种子的农户,到提供假冒包装、商标的印刷厂,再到负责灌装、分装的生产窝点,以及各级经销商、网络主播,只要在这个犯罪链条中提供了帮助、参与了利润分成,都可能被认定为共犯,一并追究刑事责任。那种“我只负责生产,卖出去不关我事”或者“我只是个中间商,赚点差价”的想法,在刑事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

第三层风险:知识产权犯罪与商业秘密侵权

这次通报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关于侵犯种业商业秘密的。种子被称为农业的“芯片”,育种技术是种业企业的核心资产。如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盗取其他企业自主研发的育种亲本、技术资料,并用于自己组织制种、销售,这就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这个罪名保护的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目前立案标准是三十万元以上),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对于种业、农药等科技含量较高的农资领域,这种窃取核心技术的犯罪,危害性甚至比单纯制售伪劣产品更大,因为它直接打击的是行业的创新根基,也是当前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

此外,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包装,还可能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个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司法机关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来定罪量刑。

对于农民朋友来说,购买农资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保留好票据,不要被过于低廉的价格和夸张的宣传所迷惑。一旦发现可能购买了假劣农资,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而对于身处农资生产、流通环节的朋友,我的建议是,务必守住法律的底线。刑事风险并非遥不可及,它往往始于对规则的漠视和对利润的过度追逐。一旦涉案,面临的不仅是巨额罚金,更是人身自由的丧失,以及对企业声誉的毁灭性打击。在做出商业决策前,如果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存有疑虑,提前进行专业的刑事风险合规咨询,远比事后补救要明智得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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