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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认定与公诉程序

2026-04-01

看到一份判决书里,一个五岁孩子的伤情鉴定,轻伤二级,还有多处烫伤和咬伤。施暴者不是孩子的父母,而是和她爷爷同居的何某英。这个案子让我思考了很久,它触及了两个在现实中非常关键,但很多人并不清楚的法律问题:什么样的人算“家庭成员”?以及,当孩子自己无法开口时,谁来替她追究施暴者的责任?

“家庭成员”的范围,比你想的更广

很多人一听到虐待罪,本能地会想到父母打孩子,或者夫妻之间。这个理解没错,但不够全面。刑法里说的“虐待家庭成员”,这个“家庭”的边界,其实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也在进行着合理的拓展。

民法典规定,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这构成了我们理解的基础。但现实中,家庭形态越来越多样。比如这个案子,孩子父母离异,她跟着爷爷生活,而爷爷有一位长期同居的伴侣何某英。他们四个人,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稳定的共同生活单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僵化地认为何某英只是“爷爷的女朋友”,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那么她对孩子实施的长期、恶劣的虐待行为,就可能无法用虐待罪来规制,这显然背离了法律保护弱者、惩治暴行的初衷。所以,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会把握一个核心:是否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只要符合这个条件,即便没有血缘或婚姻关系,也可能被认定为虐待罪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这并非法律的扩张,而是对现实生活关系的准确回应。

孩子不会告诉,检察院可以公诉

这是这个案子另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节点。虐待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通常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立法这么考虑,有它的道理,毕竟家庭内部纠纷有时比较复杂。

但这里有一个致命的漏洞:如果被害人是没有行为能力的孩子呢?就像这个五岁的小姑娘,她根本不知道什么叫“告诉”,更不知道如何去法院。如果死守“告诉才处理”的规则,就等于变相纵容了针对幼童的暴行。

所以,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留了一个口子:如果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就不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个案子,正是因为被害人年仅五岁,完全没有告诉能力,所以由江安县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公诉,最终使施暴者得到了刑事处罚。这个程序转换,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一道关键防线。

这个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了何某英个人。它更清晰地划出了一条红线:无论你是谁,只要与未成年人形成了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你就负有不得虐待的法律责任。同时,它也明确了一个救济途径:当孩子自己无法发声时,公权力必须及时介入,代为追诉。

很多家属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常常陷入困惑和无力。他们觉得对方“不是自家人”,管不了,或者觉得孩子小,说了也没人信,更不知道这种事还能让公安局、检察院来管。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对“家庭”和“保护”的定义,比我们日常的理解更有力。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困境,感到无处着手,重要的是先弄清楚行为的性质和法律上的可能性。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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