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判决书里写道,被告人在投标时,向其他投标人承诺给予“陪标费”,并在现场威胁、恐吓招标方工作人员。
这个案例来自法院的参考案例库。当事人是兄弟俩,想拿下村里一处茶山的承包经营权。在公开招标过程中,他们和其他投标人串通好了报价,为了让计划更“稳妥”,还额外做了两件事:一是给其他参与投标的人每人一笔钱,当作来陪跑的报酬;二是当场对招标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威胁。最后,他们成功中标。但事情并没结束,法院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了串通投标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并适用了缓刑。
很多人可能觉得,商业投标中一些“勾兑”属于潜规则,最多是违规。但这个判决清楚地划出了一条红线:当你不仅串通报价,还动用了威胁、贿赂这些非法手段时,事情的性质就变了。
在这个案子里,兄弟俩的行为模式很典型。串通投标报价本身,损害的是招标公平和他人利益。但法院最终定罪的“情节严重”关键点,落在了他们采取的手段上——“威胁”和“贿赂”。
为什么这两个行为如此关键?我们拆开来看。威胁招标工作人员,直接冲击了招标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公正性,让本应中立的程序执行者受到不当干扰,这已经超越了商业不正当竞争的范畴。而向其他投标人支付所谓的“陪标费”,本质上是一种贿赂,目的是买通他人放弃公平竞争的权利,确保自己中标,这同样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基础规则。
法律对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没有非常细致的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和法院会参照一个重要的文件,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其中明确列出,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就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这个案例正是参照了这一标准,将使用了非法手段的串通投标行为,认定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所以,一个核心的结论是:在串通投标的案件中,是否动用威胁、贿赂这类非法手段,常常是区分一般违规与刑事犯罪的重要分水岭。它让行为的危害性,从单纯的损害经济利益,上升到了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
理解了“威胁、贿赂”是关键之后,我们再来看看这个认定标准在实务中是如何运行的。这涉及公安机关和法院办案逻辑的衔接。
前面提到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审查阶段判断“要不要立案”、“要不要起诉”的尺度。它好比一道门槛。那么,法院在审判时,会直接用这个立案标准来定罪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通知精神,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定罪量刑标准的经济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以参照适用这个立案追诉标准。
这就形成了一条清晰的逻辑链:公安机关发现串通投标行为中伴有威胁、贿赂等手段,参照标准予以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法院后,法院在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情节严重”时,同样可以参照这一标准。本案的判决,正是这一逻辑的体现。法院认为,二被告人采取了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参照相关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因此构成了串通投标罪。
这意味着,对于企业经营者或项目负责人来说,不能抱有“这只是为了中标的小手段”的侥幸心理。一旦在投标过程中,除了私下串通,还出现了哪怕看起来“程度不重”的威胁言语,或者支付了小额“好处费”、“辛苦费”来安排陪标,这些行为都可能被办案机关捕捉,并作为涉嫌刑事犯罪的重要依据启动程序。风险远比想象中来得直接和具体。
分析这个案例,我想给可能面临类似情况的朋友一点建议。如果你的企业或你本人在经营中涉及投标业务,首先要做的不是研究如何规避,而是彻底杜绝使用任何威胁、胁迫或贿赂性质的手段。这是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
如果因为过去的某些行为,已经面临调查或涉案,那么辩护的核心思路之一,就是仔细审视案件中关于“手段”的证据。所谓的“威胁”是明确、具体的言语行为,还是存在其他解释?支付的款项性质到底是什么,有没有可能被辩驳为其他性质的往来?从手段的违法性程度入手进行辩护,有时是破解“情节严重”认定的关键切入点。
刑事案件的前期程序推进往往很快,从被立案调查到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间窗口并不宽裕。很多影响案件走向的辩护工作,需要在早期就介入布局。如果你对目前的情况感到不确定,最稳妥的做法是尽快从专业角度理清事实和法律风险点。
归根结底,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在市场竞争中,企图用非法暴力或金钱手段来确保成功,最终可能换来的是法律的严厉评价。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核心不仅在于“串通”的结果,更在于实现这一结果所采取的“手段”是否越过了法律的边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