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走进我办公室时,会拿着一份合同对我说:“叶律师,我以为这顶多算个合同纠纷。”
这句话,我听过太多次。但刑事辩护做久了就会发现,一些看似“违约”的民事行为,与构成刑事犯罪的合同诈骗之间,那条界线往往比想象中更微妙。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当事人自己都弄不清行为的性质,最终却可能面临刑事追究。今天,我想结合我们团队多年办案的经验,聊聊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几个容易被误解的情形。
先说“一物多卖”。比如一套房子卖给好几个人。这种情况,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时,会看得非常细。我们曾经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因为资金链紧张,隐瞒了房屋已售的事实,又和好几个人签了合同,拿了钱去填别的窟窿。这种情况,就很难用“合同纠纷”来解释了。法官会综合看他是不是一开始就想骗钱、钱用到哪去了、有没有实际履约的能力和行动。如果他卖第一套房时就没打算真过户,或者早有预谋要“一房多卖”套取现金,那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很明显了。
另一种常见情况是“借鸡生蛋”。有的经营者签了合同,拿了对方的预付款,转头投到自己的生意里,想着赚了钱再还。这种行为的核心目的是“占用”资金周转,而不是一开始就想“占有”不还。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确实将钱用于了正常生产经营,只是后来经营失败还不上,一般是不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我们见过不少这样的企业家,因为市场突变导致项目失败,资金无法回笼。但如果“蛋”生出来了,赚了钱却故意不还“鸡”,那性质就变了,非法占用的目的可能就转化成了非法占有。
更复杂一点的是“骗取担保”。有人通过虚假材料让担保公司为自己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手后自己用了,最后由担保公司来还银行的钱。这个行为,表面上是骗银行,实际上最终损失的是担保公司。所以,在实践中,这类行为通常以合同诈骗罪来追究,犯罪数额就是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那笔钱。因为从法律关系的终点看,受到实际侵害的是担保人。我们团队分析这类案件时,重点就是梳理资金流向和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两头骗”则像一个设计好的圈套。比如有人假意买房,付了首付,骗得房主把房子过户给他,然后他转头就把房子抵押出去借钱挥霍。这里他既骗了原房主,也骗了后来的抵押权人。但被害人通常只认定为最初的卖房人。为什么?因为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付清房款,原房主的尾款损失是注定的。而抵押权人手里有正规的抵押登记手续,他的债权在法律上是有保障的。这几年多发的“租车抵押”套路也一样,核心在于判断车辆的实际损失最终由谁承担,一般只认定一个合同诈骗罪,不会把骗租和骗贷的数额累计计算。
最后说说卖的东西本身有问题,比如卖家卖的房产其实已经被法院查封了,他自己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这属于典型的民事违约,买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所以,单纯因为标的物有权利瑕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则上不上升到刑事犯罪,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但是,这里有个重要的“但是”。如果卖家在卖的时候,故意隐瞒房产被查封、根本无法过户的关键事实,收了购房款后直接用于个人还债或消费,既没履约条件,也没退款打算,最后还换手机玩失踪。那这一系列行为叠加起来,就足以让人判断他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了。我们经常提醒当事人,民事违约和刑事诈骗的转化,往往就藏在这些后续的客观行为里。
说了这么多,其实想讲清楚一个道理: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之间,隔着的往往是对行为边界的认知。很多当事人是在对规则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凭着感觉走,最终从民事纠纷滑向了刑事风险的泥潭。当你觉得自己的某个商业行为游走在灰色地带时,最怕的不是事情复杂,而是用错误的认知去应对。
如果你或家人正因一份合同陷入麻烦,不确定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风险,别自己胡乱猜测。你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分析一下,当前最需要厘清的法律症结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