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份判决书里,被告人何某英因为虐待一个5岁的女孩,被判了一年半。这个案子让我关注了很久,不是因为案情有多复杂,而是因为它揭示了一个很多人,甚至一些法律从业者都可能存在的认知盲区:虐待罪,真的只发生在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家”里吗?
很多人一看到“虐待罪”,本能反应就是“这是家务事”。法律条文里也写着“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此罪。那么,什么才算“家庭成员”?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这看起来是一个很传统的定义。但在现实中,家庭结构早已不是几十年前的样子。未婚同居、重组家庭、隔代抚养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如果还僵化地理解“家庭成员”,很多遭受虐待的未成年人就可能被挡在法律保护的大门之外。
这个案子里的被害人唐某某,父母离异,跟着祖父生活。而实施虐待的何某英,是祖父的未婚同居伴侣。从传统血缘关系上看,何某英和唐某某确实不是“一家人”。但法院最终认定,唐某某属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这个判决的依据,是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的一份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家庭暴力犯罪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还发生在具有监护、扶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法院认为,唐某某由祖父抚养,并与祖父的未婚同居者何某英处于稳定、共同的生活状态,这种关系已经具备了家庭生活的实质。因此,何某英对唐某某负有类似家庭成员的照管义务,其虐待行为自然应当受到刑法规制。
这个认定非常关键。它意味着,法律保护的不仅是血缘和婚姻构建的“家”,更是实际共同生活形成的、具有依赖和照管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这对于保护那些在非典型家庭结构中生活的孩子,意义重大。
了解完谁能成为虐待罪的对象,下一个问题就是:谁来追究施暴者的责任?
虐待罪在刑法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通常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告。这原本是考虑到家庭纠纷的私密性,给家庭一个内部和解的空间。但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这条规则就成了巨大的障碍——一个5岁的孩子,怎么可能自己去法院“告诉”?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为此留了例外:如果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这个案子中,5岁的唐某某显然属于“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因此,检察机关主动提起了公诉,案件按照公诉程序审理,最终使施暴者得到了惩罚。
这一点,是很多家属容易忽略的。他们可能觉得“家丑不可外扬”,或者认为孩子的事只能自己处理。但实际上,当虐待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比如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尤其是被害人年幼无法自救时,公权力就必须介入。这不是多管闲事,而是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必须履行的职责。
从办案经验看,这类案件最让人揪心的,往往不是法律适用有多难,而是伤害被发现得太晚。孩子不会说,或者不敢说,等到伤痕累积到无法掩盖时,身心创伤已经难以挽回。所以,对于身边有类似共同生活情况的家庭,无论是亲友还是邻居,多一分关注,可能就为孩子推开了一扇求救的门。
这个判决,像一把尺子,重新丈量了“家”的边界。它告诉我们,法律上的“家庭成员”,核心在于“共同生活”和“照管依赖”的实质,而不拘泥于一纸证书或血缘纽带。同时,它也彰显了刑法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态度:当最弱小的成员无法发声时,法律必须成为他们最有力的代言人。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正经历着家庭内部的暴力或虐待,尤其是涉及到孩子,请记住,这早已不是“关起门来的家事”。沉默和隐忍,只会让伤害持续。法律有清晰的规则和介入的路径,关键在于,要有人勇敢地迈出第一步,把情况说出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