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叶斌律师告诉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四种常见情形与不起诉可能

2026-03-28

一份刚刚收到的案件卷宗里,有句话让我看了很久。一位企业老板在笔录中说:“我就是买了真东西,只不过发票是找别人开的,这怎么能算犯罪呢?”这句话背后,是一种非常普遍且危险的认知误区。

很多做实体的老板朋友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是那些空壳公司、开票团伙才会做的事,自己公司有厂房、有员工、有真实的货物进出,跟犯罪扯不上关系。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正因为在经营中涉及大量“票”与“货”的流转,实体企业反而更容易在不经意间踏入雷区。问题往往不出在没有真实业务,而出在票、货、资金这三条流没有对上,让正常的经营行为在法律上走了形。

“票”与“货”的分离,是风险的起点

前段时间,我们接触了一位张老板的案子。他的工厂常年从南方某地的个体户那里采购原材料,对方价格便宜,但开不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抵扣税款,张老板经人介绍,从外省一家科技公司取得了进项发票,票面货物名称、金额都对得上。他觉得自己很谨慎,“货是真的,只是发票换了个地方开而已”。

但这就是最典型的“货票分离”型虚开。在法律认定里,核心不是看你仓库里有没有货,而是看用来抵扣税款的那张发票,是不是来自与你真实发生交易的那个对象。如果不是,即便你买进了价值相当可观的货物,这张“张冠李戴”的发票,就已经构成了虚开行为。很多当事人直到被讯问时,才恍然大悟,自己以为的“税务技巧”,实际上是刑事风险。

不起诉的关键:主观目的与客观结果

说到这里,可能很多老板心头一紧。但别急,了解了风险,我们更要看清法律上的出路。2024年“两高”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为很多陷入此类案件的实体企业指明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辩护方向。

司法解释明确,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观上不是为了骗取抵扣税款,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款被骗损失的,就不应该按这个罪来定罪处罚。这改变了以往一些案件中“唯行为论”的倾向,更注重考察行为的实质危害。比如,关联企业之间为了融资、做账而互相开票,但开票方都如实申报纳税了,国家税款整体上没有损失。这种情况下,虽然开票行为本身不规范,但可能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们之前办理的李总案件,正是围绕其公司间资金往来、财务报表等证据,着力论证其并无骗税故意且未造成税款损失,最终为他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决定。

这意味着,当你的企业面临此类调查时,辩护的重点不能仅仅纠缠于“有没有真实货物”,更要深入到交易背景、资金流向、纳税情况等层面,去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行为的目的和结果,不符合该罪名的实质要件。

自查,是最好的预防

从上面的分析能看出,实体企业的“虚开”风险,形态多样。可能是把多余发票开给别人,也可能是为缺票的采购另找发票,或者是帮朋友公司“过一下账”,甚至是自家几个公司之间“倒一下票”。这些操作,在老板们看来可能是行业惯例或经营便利,但在法律审视下,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引爆风险的导火索。

所以,真正的行动指引不在事后,而在事前。我建议各位企业负责人,不妨现在就静下心来,和财务一起做一次简单的自查:公司是否存在销售后发票未开,却将发票开给无关第三方的情况?采购环节是否长期存在货物来源与发票来源不一致?公司银行流水是否存在与开票对象不符的异常资金往来?关联公司之间除了票据流转,是否有真实的货物、服务支撑?

刑事风险最令人遗憾的,往往不是蓄意作恶,而是在一种“大家都这么干”的氛围里,模糊了边界,等到法律后果降临,才追悔莫及。时间窗口非常关键,从税务稽查到移送公安,中间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专业的判断和及时的应对。

如果你已经发现了问题,或者不确定某些操作是否安全,最好的做法不是独自焦虑或盲目相信“关系”。你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做一个初步的分析,厘清当前最要紧的一步应该踩在哪里。很多来找我的当事人,最开始需要的,也只是一个清晰的方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