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看到司法解释里的那句话时都会愣一下——“通过网络视频聊天、发送视频或照片等方式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以猥亵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即使没有身体接触,网络隔空猥亵也可能构成刑法中的猥亵犯罪。说实话,我第一次在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形时,也进行了很长时间的思考:没有接触,真的能算“猥亵”吗?
在过去的认知里,猥亵似乎必须发生在同一空间——拉扯、触摸、拥抱,这些传统行为方式构成了我们对“猥亵”的基本印象。可如今,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个界限在被打破。实践中不乏这样的案件:行为人通过视频聊天,让被害人暴露隐私部位、实施具有性意味的动作;或者行为人自己在镜头前实施性行为,迫使未成年人观看。虽然看似“隔着屏幕”,但从心理刺激的角度,这种行为仍然是典型的侵犯性自主权行为。
刑法的核心是保护法益。猥亵犯罪所要保护的,是一个人的性自主权——也就是每个人对自己身体和性相关事务的决定权。当这种权利被他人通过强迫、诱骗或技术手段侵犯时,无论有没有身体接触,都破坏了个体的隐私和尊严。司法解释中明确将网络隔空猥亵纳入猥亵犯罪范畴,正是基于这一法益保护逻辑。
有当事人家属曾问我:“孩子没被碰到,算不算受害?”这是一个很痛的问题。现实中,被害人虽然没有遭受物理伤害,但心理创伤极重。孩子可能出现恐惧、焦虑、睡眠障碍,甚至长期无法与人正常交流。我办理过类似案件,被害女孩说,看到屏幕弹出视频请求时就开始发抖。这些精神和心理上的创伤,恰恰是刑法要重点防止的部分。
从法条结构看,猥亵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而人身权既包括身体,也包括精神领域。网络隔空猥亵的侵害重心在后者,它剥夺了被害人对自己性隐私的控制,强行将其拉入羞辱性场景。这种“隔空”控制的危害,已远远超出普通的网络骚扰范畴。
要认定猥亵犯罪,一个关键要素是行为人是否带有满足性欲、性刺激的主观意图。这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区分猥亵与侮辱的重要标准。比如,有人泄愤撕别人衣服,目的仅是羞辱,这可能属于侮辱罪;而若行为人是为了满足性刺激,就触及了猥亵的边界。网络隔空猥亵通常正体现了这种性满足的追求:通过视频互动、要求被害人做具有性暗示的动作,从中获得心理快感。这种具有性目的的行为,已经符合猥亵犯罪的构造。
我见过这样的案件,行为人在网络上伪装成同龄人,引诱未成年人“裸聊”。他声称只是开玩笑,但视频记录显示其在互动过程中获得明显性刺激。这种“隔空”的满足,并不因缺乏接触而免除法律责任。
很多家属来找我时,往往陷入一个误区:认为“没见面就没有罪”,于是忽视了取证和心理辅导的紧迫性。其实,在网络犯罪中,证据多存在于电子设备中,如聊天记录、视频文件、账户登录信息等。如果这些材料被删除或者覆盖,案件性质就可能难以厘清。刑事侦查程序的时间窗口很短,一些关键证据一旦消失,纠正的难度会非常大。
从辩护的角度,我也见过“反面案例”——当事人因不懂法律,误以为网络行为只是道德问题,没有及时寻求专业意见,最后在不起眼的证据里认定了行为性质。这提醒我们,无论是被害人还是涉案方,对“隔空猥亵”的危害性都必须足够重视。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时间流失。网络猥亵类案件尤其有电子证据的保全要求,从刑事拘留到审查阶段,每一步都关系重大。若遇到类似情况,第一件事应该是理清事实、保存证据,而不是仅凭直觉判断罪名。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办公室,也只是想把整件事弄清楚,这完全正常。我们通常会一起分析聊天记录、视频证据和司法解释中对犯罪构成的要求,帮助家属知道下一步真正要做的是什么。
归根结底,网络隔空猥亵并不是“隔空的玩笑”。它侵犯的是人的性自主权、尊严与心理安全。法律的边界已经明确,只要行为满足了性满足意图、破坏了他人性利益,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技术再先进,也不能成为侵害他人权利的工具。而我们真正要做的,不仅是惩罚,更是预防。每一次对法律的理解,都是在为保护人、保护尊严而努力。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