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刑事咨询的过程中,我经常遇到一个特殊类型的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或项目开发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事后再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购买房产。表面上看似是一次普通的购房交易,但从法律视角来看,它的实质往往并不那么简单。
在看似“低价购房”的案件中,真正的核心是房产的市场价值认定。如果市场价计算错误,受贿金额也会随之失真,而受贿金额的高低直接影响量刑等级。许多家属最初都会把注意力放在房子的买卖合同或开发商的报价上,认为卖方标出的价格就是市场价。然而,根据我的办案经验,市场价的认定至少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手房与二手房。
对于新房,开发商常会设置所谓的“内部价”“优惠价”“成本价”,这些名词听起来很常见,但关键在于——这种优惠是否面向不特定公众。如果任何符合条件的人都能享受该优惠,那它仍可以被视为市场价格;反之,如果只有极少数有特殊关系者能获得,那就可能构成权钱交易的基础。换句话说,低价并不天然合理,它必须有公开、普遍的优惠依据。
至于二手房,则要结合最初购入价、转让价以及当时的市场成交价进行判断。我曾在一宗案件中发现,检察机关认定的市场价只是基于后期评估,而忽略了房产原始交易中已经反映的市场因素。经过重新比对同区域房源成交记录,我们最终成功地将所谓的“受贿金额”调整到一个截然不同的区间。由此可见,市场价不能简单地凭开发商或评估机构的一纸报告确定,而需要综合分析交易背景和市场行情。
很多人以为价格便宜几十万就是“明显低于市场价”,实际上这是一种常见误区。法律上判断 “明显低于” 并非只看差价的绝对数额,而是要结合折扣比例和市场的合理波动区间。例如,一套价值上百万的房产便宜了几万,折扣比例可能非常小;但一套价值较低的房子若便宜同样的金额,折扣比例可能就达到两位数,这之间的法律意义完全不同。
换句话说,我们既要看便宜了多少,也要看这种便宜是否合理。正常的促销、优惠并不构成问题,关键在于这种价格偏离是否与职务行为相关联。如果低价的获得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相对应,那就极可能构成以低价购房形式收受财物。
在我处理过的案件里,当事人家属常会说:“他没拿钱,只是买房便宜点。”事实上,在司法认定中,这种差价就可能被视为“变相送钱”。这也是为什么我常提醒家属,不要只看账面交易,而要把前后的行为链串起来看——是否存在职务帮助、是否形成对应关系。这决定了案件性质的根本。
此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往往不在争论是否买了房,而在于行为的性质。我们通常要关注五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确实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二是市场价是否得到充分、准确的认定;三是所谓的“优惠”是否公开普遍;四是购房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五是当事人是否明知这一低价并非正常优惠。
只要在其中任意一环能够提出合理质疑,案件的认定就可能发生转折。我记得在一宗低价购房案件中,我们最终通过对比当时的区域房价走势,证明所谓“差价”属正常市场波动范围,检察机关最终修改了涉案金额,从而改变了量刑档次。那一刻,家属终于意识到,辩护的价值不只是“争论”,而是为案件找出事实的准确坐标。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当事人和家属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误以为“事已定论”。从留置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家属还没弄清楚状况时就已经过去了。如果现在正面对类似情况,不妨先把具体情形讲清楚,我会帮你判断当前最需要做的是什么。
说到底,低价购房型受贿案件的复杂之处在于它看似民事交易,却暗含刑事风险。理解规则、核实市场价、厘清交易背景,是辩护工作的核心。只要这些工作做得扎实,转机往往就在不远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