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里刚发了一个新案例,讨论的问题很实际:公司没真实业务,但把对应税款都交了,然后对外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到底算什么罪?
这个案子本身不复杂。行为人控制了几家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了不少发票并收取费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他们在开票时,已经把票面上3%的增值税给缴掉了。
法院审理时,重点就盯住了“税款已实际缴纳”这个事实。最后,公诉机关变更了起诉,法院也采纳了,没有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没有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统一按“虚开发票罪”处理了。
这听起来像是个技术问题,但背后的信号很关键。它说明最高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思路正在发生一个根本性的转变:从只看“发票开没开对”,转向更关注“国家税款有没有损失”。
为什么税款交了,罪名就变了?这得回到法律保护的核心利益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个重罪,它要惩罚的,本质上是通过虚开发票去骗取、抵扣国家增值税款的行为。
过去有些判罚,可能过于看重“没有真实交易”这个形式了。只要票是虚开的,就往重罪上靠。但现在裁判规则越来越清晰:定罪不能只看形式,必须追问两个实质问题。
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第二,客观上有没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在这个案子里,开票时税已经缴了,受票方拿去抵扣,并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的净损失。既然税款安全,这种行为就失去了骗税的基础,自然也就不该用最重的罪名去评价。法院把“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排除了,逻辑也是一样的:卖出去的专票已经不具备骗抵税款的风险了。
说白了,司法评价正在从“形式判断”回归“实质判断”。这对于早年一些可能被简单化处理的案件,也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看到这里,可能有经营企业的朋友会想:那是不是说,只要我把税交了,虚开点发票就没事了?
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误读。这个案例释放的不是“无罪”信号,而是“精准评价”的信号。它没有说行为合法,只是说,不该用那个刑罚最重的罪名来处罚。
法院最终依然以“虚开发票罪”判了刑,主刑期不短。这说明,没有真实业务的开票行为,无论如何都破坏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可能被用于虚增成本、粉饰报表,刑法依然要管。
所以,对企业而言,真正的警示在于三点。第一,“税交了”影响的只是罪名的轻重选择,而不是有没有罪。第二,不要以为避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万事大吉,“虚开发票罪”的刑事门槛依然存在。第三,所有涉票风险的终极底线,永远是“真实交易”。缺乏这个基础,任何税务技巧或流程设计,在刑事审查面前都可能不堪一击。
涉税刑事案件的专业性极强,程序节点也卡得很紧。从税务稽查到移送司法,每一步的应对策略都直接影响最终结果。如果你不确定当前的风险到底在哪一层,不妨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眼下最紧迫的事情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