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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到底怎么认定

2026-03-26

欺骗不等于诈骗——关键在于动机

很多人被卷入经济纠纷时都会问:“我只是做生意失败了,怎么就被认定为诈骗?”这个问题,我几乎每个月都会听到。实际上,法律对诈骗罪的界定核心就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如果一个人行为的出发点是为了经营、履约、寻求合作,而不是一开始就打算卷钱跑路,那性质就完全不同。

在商业活动中,夸大宣传、虚构项目背景,为的是吸引资金或推动业务,这些行为虽然可能涉及失实描述,但不一定构成诈骗。诈骗罪的本质,是用欺骗手段让他人处分财产,并且主观上就想据为己有。正因为如此,在办案时,我最重视的不是合同本身,而是行为背后的真实目的。

有一次,我看到某位当事人的笔录里有一句话:“我本来是想把项目做起来。”正是这句话,成为我们后续辩护的突破口。这让我再次确认——诈骗案件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欺骗,而在于被告是否真的打算“据为己有”。

资金流向,往往决定案件走向

去年,我接手了几起不同类型的诈骗案:有请托办事型的,也有投资项目型的。每一起案件,我们都会用一个核心思路来梳理:资金最终去了哪里?钱是被挥霍、藏匿,还是用于真实业务?这条线,几乎决定了案件能否走向取保候审甚至不起诉。

我们通常将整个过程整理成一个时间线——谁参与了决策、款项如何转入账户、资金流向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很多检察官不是不懂商业逻辑,而是他们需要看到清晰的证据链,能理解事情为什么没办成。只要他们能相信行为人是想完成项目,而非骗钱逃避,那案件的方向就可能完全不同。

在几起案件中,我们专门用资金去向证明和合作往来资料,反复说明项目失败是因为市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非主观诈骗。最终,承办人认可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当事人先后被批准取保候审。说实话,那几天看到家属松了口气,我自己也觉得很欣慰。

打破误区的关键:记录与说明

很多家属会以为,“只要退了钱就没事”,其实这只是结果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要让办案机关理解“为什么事情没成功”。我通常会建议当事人或家属,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所有细节——人物关系、签过的合同、说过的话、找过的人、资金去向。这不是为了制造材料,而是为了让检察官能看到真实的动机和决策过程。

金额的大小不是决定罪责的关键,反而动机与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是重心。即使涉及一笔相当可观的金额,只要能证明善意履约、及时退赔并获得对方谅解,当事人在程序上也能占据主动。每次我看到案子因为这一步被扭转,都会提醒团队:辩护的重点不是“做解释”,而是“让对方看见意图”。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没弄清规则前就被定性。诈骗罪的辩护窗口其实并不宽,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每一个节点都可能决定方向。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案件属于哪种情形,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需要做的是什么。

最后,我想说,诈骗罪的边界并没有想象中那么模糊。只要我们始终围绕一个核心——行为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就能找到合理的辩护空间。法律的判断重在动机,而辩护的价值就是让真实动机被看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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