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认定

2025-10-28

电信诈骗案件中,资金转移的方式不断翻新。过去可能更多依赖单一跑分渠道,如今却出现了更为复杂的三级分销模式。资金从卡主账户迅速流向一级卡,再逐级向下转移,整个过程快得惊人。一旦资金入账,几乎立刻被转走,实现快速清洗。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操作往往不直接通过银行卡完成,而是借助其他隐蔽手段。

资金转移的三种常见手法

在查阅银行转账记录时,团队律师发现资金转移主要呈现三种形式。其一是通过他人购买等值的超市卡、购物卡进行转账,这种方式能有效规避直接资金流动的监控。其二是购置手机、电子产品等高价值物品,避免立即变现带来的风险。其三则是委托特定人员提取现金,切断资金流转的电子痕迹。这些行为看似普通交易,实则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如何认定“明知”是关键

构成此罪的核心要素在于“明知”的认定。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行为人确切知晓资金的具体来源,而是指根据客观情况应当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比如异常的交易时间、明显不符合市场行情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对方存在可疑特征等,都可能成为认定“明知”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中明确,认定“明知”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也要综合交易环境、财物性质等客观因素。比如在深夜进行大额交易、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物品等情形,都可能被推定为“应当知道”系犯罪所得。

从客观事实推断主观认知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明知”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团队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特别注重审查两个关键点:一是根据客观事实能否推断出行为人达到“明知”程度,二是是否有确凿证据证明所涉财物系犯罪所得。这两个要点的认定直接影响罪名的成立。

例如,如果行为人多次在凌晨通过ATM机进行大额转账,且交易对象涉及多个不同账户,这种异常操作模式就可能成为认定“明知”的重要依据。再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全新电子产品,又无法说明合理来源的,也很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这些物品来路不正。

法律适用的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资金转移行为未必构成此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这些资金或财物系犯罪所得,而仍然协助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且根据当时情况无法预见这些财物的违法来源,就可能不构成此罪。

此外,犯罪数额也是重要的量刑因素。根据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多次实施此类行为的,都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因此,在具体案件中,不仅要关注行为性质,还要准确认定涉案金额。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