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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合同诈骗罪的五道“防火墙”

2026-03-20

很多当事人或家属第一次来咨询,会反复强调一句话:“叶律师,我真的没想骗他。”这句话本身很重要,但放在一个复杂的合同纠纷里,它往往只是辩护的开始,而不是终点。今天,我想从一个更系统的角度,聊聊在合同诈骗这类案件中,法律究竟是如何一层层审视和判断的。

第一道墙:核心在于“欺骗”的成色

所有诈骗类犯罪的起点,必须是“欺骗”。但法律眼里的欺骗,和我们日常理解的“说了假话”不完全一样。它要求这个欺骗行为,是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财产处分决定的“核心事实”。比如,在商品交易中,隐瞒了交易地点或一些无关紧要的瑕疵,这通常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骗。但如果虚构了根本不存在的标的物,或者隐瞒了自身完全没有履约能力的事实,那性质就完全不同了。所以,辩护时首先要看的,是对方指控的“欺骗”,到底有没有触碰到这个核心。

第二道墙:对方真的“被骗”了吗?

这是很多人会忽略的一点。即便你说了假话,但如果对方当时就心知肚明,或者基于其他更重要的原因(比如长期合作关系、看好项目前景)而决定付款,那么“被骗”这个环节就站不住脚。我遇到过一些案子,双方在合作初期就有各种心照不宣的“默契”,事后闹翻才把某句话单独拎出来说是诈骗。这时候,还原当时的真实决策背景就非常关键。欺骗行为必须与对方的财产处分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这第二道墙就很难被攻破。

第三道墙:最难证明的“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控辩双方交锋最激烈的阵地,也是主观意图最难证实或证伪的部分。司法实践中,判断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会只听当事人怎么说,而是会综合考察五个客观因素:
第一,签约时有没有真实的履约能力;
第二,拿到钱款后有没有实际的履约行为;
第三,资金的具体去向和用途;
第四,最终没能履约的真实原因是什么;
第五,出现纠纷后,当事人的态度和补救措施。
这五个因素像拼图,需要放在一起看。比如,当事人虽然暂时亏损,但一直积极经营、努力还款,这和一开始就挥霍资金、逃避联系,在法律评价上就是天壤之别。

第四与第五道墙:损害结果与因果链条

很多人以为,只要对方亏了钱,自己就完了。其实不然。第四道墙看的是“损害结果”是否确实存在。在一些复杂的商业合作中,账目往往盘根错节,可能存在交叉投资、利润抵扣、以物抵债等情况,最终算下来未必有损失,甚至对方可能还赚了钱。这个时候,损害结果这道墙就很坚固。
第五道墙是“因果关系”,它连接了欺骗行为与损害结果。必须证明,对方的损失就是直接由你的那个欺骗行为导致的,而不是市场风险、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如果对方的决策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单一的欺骗行为就很难被认定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体系化辩护,而不是只守一点

在实战中,我发现有些当事人或律师,会把所有希望都押在“我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点上,反复强调,却忽略了其他防线的构建。这其实很危险。因为主观目的最难自证,一旦司法人员根据部分客观行为对你形成了不利心证,单点辩护就会非常吃力。
更有效的思路,是进行体系化审视。这五道防火墙,从客观行为到主观意图,从原因到结果,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链。辩护的策略,未必是要求每一道墙都固若金汤,而是找到其中最薄弱、最容易突破的一到两个环节,集中力量进行论证。有时,成功瓦解其中一道防线,就足以让整个指控体系崩塌。

刑事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与民事纠纷交织的案件,最怕的就是在慌乱中只看到一点,却看不清全局。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困扰,感觉事情复杂理不清头绪,不妨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用多年的办案经验帮你看看,当前阶段,最值得着力去厘清和准备的关键点,究竟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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