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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有何区别?

2026-03-16

最近有个案子让我感触挺深。很多人觉得银行是“铁板一块”,手续严谨,资金安全。但说实话,从业这些年,我见过银行被一些精心设计的骗局绕进去的案子不止一两回。今天就来聊聊一种在贷款行业里游走的“灰色操作”,以及它背后截然不同的法律定性。

一、 一套“老破小”背后的完整骗贷链条

这种模式的核心,是利用银行的风控流程,玩一场“空手套白狼”的游戏。操作手法通常环环相扣。

首先,会物色一个征信已经不在乎的“背债人”作为名义买家,再找到一套市场价格很低的房子。然后,通过签署阴阳合同,把实际交易价格做高。紧接着,找一家“合作”的评估公司,出具一份远高于市价的评估报告。

为了让银行相信这位“买家”有还款能力,一套伪造的优质流水、高收入证明甚至社保记录就会被制作出来。到了付首付环节,会有专门的垫资方出场,资金在各方账户里短暂走个过场,只为在银行流水上留下“已支付”的痕迹。一旦贷款批下来,这笔钱在扣除真实房款后,剩下的部分就被中介、垫资人和背债人瓜分。他们可能还会象征性地还几个月月供,随后便全面断供,把坏账彻底甩给银行。

这一套组合拳打下来,银行发放的贷款,其对应的抵押物实际价值远不足以覆盖风险,最终造成巨额损失。

二、 卷入其中,是否意味着“没救了”?

操作手法清楚了,但当事人最关心的往往是:如果我的名字出现在这个链条里,是不是就铁定要坐牢了?

这里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分水岭:主观上是否知情并参与共谋。这是我办理这类案件时,首先会为当事人厘清的核心问题。

举个例子,如果你只是一个真实的卖房人,中介告诉你有人愿意出高价买你的旧房子,你按流程签了合同、收了钱、过了户,对背后虚高评估、伪造流水骗贷的勾当一概不知。那么,在这个案件中,你更可能是一个被利用的工具,而非诈骗犯罪的共犯。法律追究的是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单纯的被蒙蔽、被利用,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

去年,我们就接触过一位类似情况的当事人,他最初压力非常大,以为自己也涉案了。但经过详细梳理证据和事实,我们发现他确实对骗贷环节毫不知情,最终他的问题也得到了妥善处理。所以,是否“知情”,是判断罪与非罪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坎。

三、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一字之差的天地之别

那么,对于主观上知情并参与了部分环节的人,司法实践中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两个极易混淆的罪名: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它们虽然都侵害了银行的贷款管理秩序,但量刑和性质有天壤之别。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两点:

在辩护中,我们常常围绕着“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核心进行攻防。是通过资金去向(是否用于个人挥霍、分赃)、还款意愿(是否积极创造还款条件)、抵押物情况等多方面证据,来构建当事人的主观心态画像。

说这么多,归根结底是想给大家提个醒。金融市场里的各种“套路”层出不穷,尤其是那些打着“垫资过桥”、“代持买房”旗号的“财路”,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链条断裂,银行报案,公安机关介入,卷入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保护好自己的征信,警惕那些听起来“零风险、高回报”的贷款操作方案。如果不幸卷入,关键在于第一时间厘清自己在整个事件中的真实角色和行为性质。事实上,只要确实对核心的诈骗环节不知情,或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辩护的空间就始终存在。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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