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刑事辩护律师:诈骗案中“主观故意”的认定困境

2026-03-16

上周,我和团队律师去了一趟余姚检察院。那天天气不错,但当事人的心情显然不是。这是一起诈骗案,他反复跟我们说,自己当时只是觉得“这事可能有风险”,但绝对没有想去骗人。说实话,这种话我执业十八年来,听过太多次了。很多当事人坐在我对面,眼神里都是困惑和委屈,他们不明白,为什么自己没想骗人,却还是卷进了诈骗案里。

“客观上帮了忙”就是一道难跨的坎

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哪?从办案机关的逻辑来看,事情往往很简单:你的行为,客观上确实帮助了诈骗活动的完成。比如,提供了账户、传递了信息、或者参与了某个环节的运营。一旦这个“客观行为”被证据固定下来,事情就变得被动了。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一个人“没有诈骗故意”,远比证明他“有故意”要困难得多。

这就像你看到一个人推了别人一把,对方摔倒了。你很难向别人证明,推人者当时只是想拍拍对方的肩膀,而不是故意推搡。办案人员看的是行为和结果。你的口头辩解——“我当时没想骗人”——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时,显得非常单薄。刑事定罪讲证据链,当客观行为的证据确凿时,主观层面的辩解就需要同样有力的证据来支撑,否则很难被采信。这不是信不信你的问题,而是证据规则使然。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证据才是硬道理

说到证据,这就回到了我们办案中最核心也最无奈的地方。作为律师,我们当然愿意相信当事人的陈述,但我们的相信,需要转化成能让检察官、法官也相信的证据。这就需要“米”。

什么样的“米”有用?不是事后的悔过或解释,而是行为发生当时的痕迹。比如,能证明你对项目真实性质存在疑虑并向上级提出过的聊天记录或邮件;比如,与所谓“客户”沟通时,明确告知过风险、未进行虚假承诺的录音;再极端一点,如果能找到所谓的“被害人”,证实他当时并未因你的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那也会是强有力的突破口。但现实中,这类证据往往难以获取或早已灭失。很多当事人在案发前期做笔录时,由于紧张或认知不清,笔录内容可能对自己不利,这又增加了后续辩护的难度。我们团队处理过不止一起类似的案件,当事人主观上可能确实模糊,但客观行为和前期口供已经将自己置于一个相当被动的位置。

在困境中寻找“不确定性”的生机

那么,像这类当事人坚称自己无诈骗故意的案子,是不是就毫无希望了呢?也并非如此。从我多年的经验看,转机往往就藏在案件本身的“不确定性”里。

就像手头这个案子,虽然客观行为指向帮助,但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诈骗罪核心要件的证据链,可能并非铁板一块。当事人自始至终稳定的辩解,与部分客观证据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这些都会构成案件定性上的“不确定性”。对于存疑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会格外慎重。我们的工作,就是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检察官进行有效沟通,将这些“不确定性”清晰地呈现出来,全力争取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这条路走起来并不轻松,它需要律师对证据抽丝剥茧的审查,也需要当事人和家属持之以恒的信任与配合。但正因困难,那些通过细致工作最终争取到好结果的案件,才更让我们觉得这份工作的价值所在。面对诈骗类案件,尤其是身处辅助环节的当事人,我的建议是:第一,务必重视最初的法律咨询,理清自身行为的法律边界;第二,如果已经涉案,尽可能回忆并保留一切能证明主观状态的客观痕迹;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不要轻易放弃在法律框架内寻找“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空间,因为每一个案件的缝隙里,都可能透着一丝光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