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开会讨论复杂案件时,白板上经常写满各种可能性。前几天复盘一个受贿案,争议焦点就卡在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上:当事人承诺收一笔钱,但对方公司根本没钱给,这算不算犯罪未遂?大家争论不下,这让我想起执业这些年,类似的细节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走向。
很多受贿案件的辩护,功夫都下在证据和法理的深水区。表面上看是收钱办事,但掰开揉碎了分析,行为性质、主体意图、客观条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辩点。今天,我就结合最近思考的案例,聊聊受贿罪辩护中,两个常被忽视但至关重要的分析角度。
先说说开头提到的那个情况。前几年,一位当事人为一家陷入资金困境的企业提供了融资帮助。事后,对方公司的某位负责人向他口头承诺,将来会给他一笔不小的数目作为感谢。这笔钱,最终并没有实际支付。公诉机关认为,这构成了受贿罪的未遂。
但这里有个关键问题被忽略了:着手。犯罪的着手,意味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在这个案子里,如果行贿方——也就是那家公司——当时已经资不抵债,连正常的经营都难以为继,它是否真的具备支付这笔所谓“好处费”的实际能力?如果连支付能力都不存在,那么所谓的“承诺”,很可能只是一个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一种停留在口头层面的意思表示。从刑事证据的角度看,这就缺乏了构成贿赂犯罪未遂所必需的客观行为基础。我们当时就坚持申请调取该公司那几年的全部财务审计报告和银行流水,目的就是要用客观证据来证明,他们所谓的“行贿”根本不具备现实可能性。这不仅仅是金额大小的问题,而是行为性质能否认定的问题。
紧接着上一个问题,更深一层是:就算对方有能力支付,这笔钱的性质是什么?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这直接关系到对当事人行为性质的评价。
还是上面那个案子。代表公司做出承诺的,只是公司的一名高管,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未经任何正式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程序。那么,这个“承诺”能代表公司的整体意志吗?恐怕不能。刑法意义上的单位行贿,要求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通常表现为由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决定,利益也归属于单位。如果只是某个高管个人的口头许诺,甚至可能是为了个人目的而许下的空头承诺,这就很难归结为单位的行贿行为。反过来看,如果连单位行贿都难以成立,那么基于此的受贿(未遂)指控,自然也就失去了对应的基础。在辩护时,我们必须像剥洋葱一样,一层层厘清资金源头的性质、决策的程序,把“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界限划清楚。很多案件的突破口,就藏在这些公司治理的细节里。
刑事辩护,尤其是经济犯罪辩护,很少有一锤定音的神奇证据,更多是在复杂的证据迷宫里,通过扎实的分析,构建起另一条合情、合理、合法的叙事逻辑。无论是论证行为尚未“着手”,还是辨析行为背后的真实主体,目的都是让法官看到案件全貌中,被指控意见所忽略的那一部分事实。面对巨额指控,慌乱和恐惧是当事人的本能,而律师的价值,就是把那些看似不利的指控,拉回到事实和法律的框架内,一板一眼地去审视、去辩论。这条路从不轻松,但每一步都算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