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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性侵类案件的辩护困境与律师选择

2026-03-14

前几天,一位朋友辗转联系到我,语气里带着困惑和一丝急切。他说,他认识的一家人遇到了天大的麻烦,家里的父亲被指控性侵了自己年仅13岁的女儿,现在已经被刑事拘留。朋友的弟弟想带这家人来找我咨询,看看有没有什么办法。我听完,沉默了很久。说实话,从业十八年,我见过太多人性的幽暗面,但每次听到这类案件,心里依然会堵得慌。我最终婉拒了这次咨询。不是因为案子本身有多复杂,而是因为,作为一个同样有两个女儿的父亲,我实在无法在情感上平静地面对这样的当事人。我告诉他,如果对方坚持要来,只能按正常的咨询流程付费预约。这或许显得有些“不近人情”,但恰恰是这种“不近人情”,引出了一个我们很少公开讨论的话题:刑事律师,尤其是面对特定类型案件时,内心那道难以逾越的坎。

律师的“情感门槛”:专业与人性之间的张力

很多人觉得,律师是“拿钱办事”的职业,应该像机器一样冷静客观。这话对,也不全对。对的是,我们必须恪守专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框架内的一切可能辩护。不全对的是,律师也是人,有基本的价值观和情感好恶。就像这个案子,当罪行触及人伦底线,尤其是侵害对象是毫无反抗能力的未成年人时,律师内心会产生强烈的排斥感。这种排斥,不是对法律程序的抗拒,而是对人性的本能反应。我们团队办理过上千件案子,其中不乏性侵类犯罪。每次接手,尤其是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团队内部都会进行一次严肃的讨论,评估承办律师的心理承受能力。因为如果一个律师从心底里厌恶当事人,他很难投入百分之百的精力去梳理证据、寻找辩点,这对当事人而言,也未必是好事。所以,有时拒绝,恰恰是对双方负责。

“精神问题”不是免责金牌,而是需要严肃审视的医学问题

回到案件本身,家属在沟通中隐约提到,当事人可能“精神状态不好”,有抑郁倾向。这几乎是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辩解”方向之一。但我们必须清醒:在司法实践中,“精神状态”是一个需要严格医学鉴定的法律概念,不是随口一说就能成立的借口。重度抑郁症是否必然导致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需要权威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给出结论。我见过太多试图用“一时糊涂”、“压力太大”、“精神抑郁”来开脱的当事人,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往往显示,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辨认能力是完整的。如果家属真的认为当事人精神有问题,第一步绝不是找律师“求情”,而是应当通过办案机关,依法申请启动精神鉴定程序。鉴定报告,才是后续一切法律讨论的起点。没有这个前提,任何关于责任能力的辩护都是空中楼阁。

表象与本质:为何有些辩护看起来“冷酷无情”?

可能有人会问,律师为这样的人辩护,是不是在助纣为虐?这是一个很深的误解。刑事辩护制度的本质,不是为“恶行”开脱,而是通过严格的程序,确保每一起指控都经得起证据和法律的检验,防止出现冤错案。律师的职责,是审查办案机关的证据链是否完整、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情节是否全部查明。比如,是否存在证据瑕疵?口供获取是否合法?年龄证据是否确凿?这些看似“技术性”的审查,恰恰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石。我记得之前办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当事人被指控长期性侵家庭成员,舆论一片喊打。但我们通过细致阅卷,发现关键的一次指控在时间点上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最终,检察院对该起事实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我们的工作,不是评判当事人的道德,而是守护法律程序的底线。这听起来有些冷酷,但却是对所有身陷囹圄之人(无论其罪行多么令人不齿)最基本的权利保障。

写到这里,心情依然沉重。法律可以惩罚罪恶,却难以抚平受害者身心的创伤。作为律师,我们能做的,是在充满情感冲击的漩涡中,努力抓住那根名为“程序正义”的绳索。对于家属而言,如果面临类似的绝境,首先要做的或许是面对现实,依法申请必要的鉴定,而不是急于寻找“关系”或“同情”。因为在这个领域,唯有事实和法律,才有一线可能,去厘清那复杂而黑暗的真相。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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