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执业这些年,我接触过不少涉及网络招嫖的案件。很多当事人,特别是那些负责在网上“聊天”的年轻人,第一次被传唤时,往往一脸茫然。他们觉得自己只是“打打字”、“回回消息”,怎么就和犯罪扯上关系了?这种困惑,恰恰是这类案件辩护的起点。
记得有位外省来的张先生,被朋友介绍到一家所谓的“网络公司”上班,工作内容就是在社交软件上发布暧昧信息,吸引客户。他以为自己是普通客服,直到警察找上门,才知道公司做的是介绍卖淫的生意。他反复强调:“我就是个打工的,老板让我发什么我就发什么,钱都是老板拿的。”这种想法很普遍,但法律上很难成立。
为什么?因为在这类共同犯罪里,聊单手和线下安排人员的分工,是构成完整犯罪链条不可或缺的两环。一方负责线上招揽,一方负责线下对接,两者作用相当,都是主犯。试图用“我只是打工的”来辩解,往往难以被司法机关采纳。从法律角度看,只要主观上明知,客观上实施了介绍行为并获利,就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一旦介绍人数或获利达到一定标准,刑期可能不轻。
但这只是最基础的认定。真正的辩护空间,往往藏在更深层的罪名辨析里。
同样是涉黄案件,聊单手面临的罪名可能大不相同,刑期也天差地别。这让我想起团队办过的一个案子,当事人李总经营着一家会所,手下有几个聊单手在网上招揽生意。公安机关最初以“组织卖淫罪”立案,这对李总和他的聊单手团队来说,压力巨大。
这里就涉及几个核心罪名的区别。组织卖淫罪,核心在于“组织、管理、控制”卖淫活动,比如制定规则、统一收费、安排调度、提供保护等。如果聊单手的行为超出了单纯聊天,参与了这些管理环节,就可能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而协助组织卖淫罪,行为则相对外围,比如只是提供招嫖信息、望风、或者像大多数聊单手那样,单纯负责线上揽客。介绍卖淫罪,则更侧重于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
对于绝大多数只负责线上沟通、不参与线下管理的聊单手而言,其行为更符合“协助”或“介绍”的特征。如果能将指控的罪名从较重的“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争取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或“介绍卖淫罪”,量刑结果可能会有显著不同。后两者的刑期,在实践中通常比前者要轻。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为聊单手辩护的核心策略是什么?我们团队的经验是,不能只盯着当事人自己看,有时需要“跳出来”,审视整个共犯关系。
这就是所谓的“反向辩护”思路。具体来说,辩护的重点可以放在论证当事人行为性质的“单纯性”上。我们需要向办案机关清晰地展示:我的当事人仅仅从事了线上聊天招揽工作,没有参与对卖淫人员的管理、控制,没有制定价格或分成规则,也没有涉及人身控制等组织行为。他的作用仅限于信息传递,是犯罪链条中辅助性、边缘性的一环。
同时,通过分析案件中“老板”或“管理者”的行为,来反衬聊单手作用的有限性。如果能够成功地将全案的性质向“介绍”或“协助”方向引导,那么不仅对聊单手本人有利,有时也能更准确地反映案件全貌。这种辩护,需要扎实的证据梳理和清晰的法律论证,但它往往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符合其实际罪责的判决结果。
面对这类案件,恐惧和逃避没有用。关键在于厘清自身行为的法律边界,通过专业辩护,在复杂的共犯关系中,找到那个最准确的定位。这不仅是律师的工作,更是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