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律师,我是不是完了?这会不会毁了我一辈子?”
在我的办公室里,经常能看到当事人和家属们带着这样的焦虑和不安。尤其是一些年轻人,因为参加了一场私密聚会,被带走调查,告知可能涉嫌聚众淫乱罪。在他们看来,这几乎是天塌下来的事,一个不慎,就可能背上一个难以启齿的案底。很多人都存在一个误区,以为只要是三个人以上的“那种”活动,就一定构成犯罪。在杭州执业的这十八年里,我处理过形形色色的案件,深知在这种时刻,恐慌是最大的敌人。其实,《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门槛,远比大家想象的要高。
办案子就像解九连环,得一环一环来。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就是当事人在整个事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很多人一被讯问就慌了,问什么答什么,却不知道问题的关键。对于聚众淫乱罪,法律打击的对象非常明确,只有两类人:一是“首要分子”,也就是活动的组织者、发起人,比如建群拉人、提供场所、制定规则的;二是“多次参加者”。这个“多次”,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理解为三次及以上。如果你只是一个被朋友邀请,偶尔参与了一次或两次的普通成员,没有组织行为,那么,即便你的行为确实发生了,也够不上刑事犯罪的标准。当然,这不代表完全没事。这种情况通常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比如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几天,但这和留下刑事案底,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很多时候,现场的情况可能很复杂。当事人自己都说不清楚到底有多少人。但法律是严谨的,它要求“聚众”必须满足“三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共同实施”。这个标准在实践中非常重要。我曾经手过一个案子,现场确实有好几个人,但经过我们仔细地梳理和辩护,发现他们是分批、分时段进入不同房间的,任何一个时间点,真正共同参与的人数都不足三人。还有一种情况,比如几个人在场,但其中有人只是出于好奇旁观,并没有实际参与行为,那么这个旁观者就不能被计入“聚众”的人数。这些细节,在最初的调查阶段很容易被忽略,却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所以,清晰地还原事发时的情况,对于辩护至关重要。
这一点,可以说是这个罪名最核心的法理问题。聚众淫乱罪,它保护的法益到底是什么?是社会风化?还是公共秩序?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它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公然挑战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因此,行为发生的地点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活动发生在一个绝对私密的空间,比如当事人自己的家里,门窗紧闭,窗帘拉得严严实实,并且参与者都是自愿的成年人,没有金钱交易,更没有录制视频对外传播,那么这种行为对公共秩序的扰乱就微乎其微。说实话,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取证会非常困难,另一方面,只要没有达到扰民的程度,司法机关在处理时也会非常审慎。我们在这里不讨论道德层面的对错,只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法律的触手应当对公民的私生活保持必要的克制。
说了这么多,我想告诉那些正为此事困扰的朋友们:遇到事情不要先自己吓自己。这个罪名的认定远比想象中复杂,每一个构成要件都需要严格的证据来支撑。在接受调查时,切记不要在不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随意承认自己是“组织者”或是“参加了很多次”。保持冷静,理性面对,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才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刑事案件没有小事,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未来。这条路不好走,但绝不是死胡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