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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六大判定信号

2026-03-10

很多诈骗案件,关键不在“拿了钱”,而在“想拿的钱”。

这是我在杭州执业十八年来反复见到的一种误区。家属常常问:“叶律师,他的确拿过钱,但又不是不还,为什么说是诈骗?”表面看,这是一个行为问题,但根上其实是心理问题——也就是法律里所说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认定中,“主观目的”几乎决定了案子的走向。换句话说,不是所有“拿了别人钱不还”的人都构成诈骗,而是要看他当时拿钱时,脑子里在想什么、准备怎么做。很多案件,争的就是这一个“目的”。

我想分享一些常见的情形,这些情形往往让人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它并不是判定的绝对标准,而是警方、检察院、法院综合考虑的重要信号之一。

第一眼看上去像“诈骗”的六类行为

第一种,是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仍以各种理由大量借钱或收款。比如,当事人负债累累,没有稳定收入,却对外宣称有项目、有投资机会。这种“虚构事实”的方式,因为从一开始就知道不可能还款,往往被认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种,是拿到钱后“人就不见了”。我见过不少案件,款项刚到,对方立即停机失联,出逃外地,单位也查不到人。这样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敏感,因为它直接表现出逃避清偿的主观态度。

第三种,是资金到手后用于高消费或非经营用途——比如买奢侈品、度假、炒股、甚至赌博。这类行为体现出对资金的“挥霍性”使用,让人怀疑其并无还款意愿。

第四种,是直接将资金用于违法行为。比如把借来的钱投入网络赌博或吸毒的消费中。因为资金用途与正常经营或生活完全脱节,也容易被认定为非法占有。

第五种,是有偿还能力却故意转移、隐匿财产,试图让债主或警方找不到钱。这种行为在企业类案件中尤为常见,例如频繁抽逃资金、挪至亲属账户等。

第六种,则是通过销毁账目或伪造材料假装公司破产。比如隐匿财务数据,出具虚假的“倒闭证明”来误导他人,以逃避返还责任。它的呈现方式更复杂,但本质仍是掩盖真实资产情况。

说到底,这六类行为,是司法认定中常被“重点关注”的危险信号。但并非只要出现其中一项,就能定性为诈骗。法律强调综合判断,特别是行为人拿钱时的心理状态、后续的语言、资金流向完整性,都必须放在一起审查。

并非每一次“拿钱不还”都是诈骗

这句话听起来简单,但在办案中却极难拿捏。关键在于,刑事审查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占有意图”,而不是单纯的经济纠纷。企业经营失败、投资损失、资金链断裂,这些情况虽然导致无法返还,但往往属于民事风险范畴,而非刑事犯罪。

我记得曾经一位在外省某市经营公司的当事人,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欠下大额货款,被立案调查。我们调查发现,他拿到的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生产采购,没有隐匿、挥霍,也没有逃避债务的迹象。最终,在综合资金流向、业务合同、通信记录后,检察机关同意以民事纠纷处理,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例让我印象很深。它说明只要行为人具备还款意图、资金用途合理,就有可能通过证据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刑事辩护的技术就在于,通过法律逻辑还原当时的“心态”。

说到底,关键是“心”和“证据”双重证明

从办案经验看,判断一个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是一种心理剖析,也是一种证据拼图。律师要做的,是把行为背后的心理轨迹,通过合同、转账、聊天记录、业务往来等客观证据展现出来,证实行为人与普通诈骗者的区别。

法律上没有绝对的“六条红线”,只有证据链的完整与逻辑的自洽。若行为确实基于经营、借贷或正常往来,只要能证明“拿钱时有还的打算”,案件就可能出现转机。

我常对家属说,刑事辩护不是要把坏变成好,而是要让真相回到本来的位置。只要能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情就有方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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