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很多事情就不能按常规操作了。最近四川有个真实案例,一家建材公司在破产期间,法定代表人私下和债权人签了补充协议,结果法院判决协议无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情要从2018年底说起。当时四川某建材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后来转为自行和解。到2020年2月,公司和140位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其中就包括童某君。这份协议约定,童某君同意只收回45%的债权本金,放弃其余债权。
但事情在2020年9月出现了变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平和几位股东,在未经破产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又与童某君签了一份《债务和解补充协议》。这份新协议不仅承诺偿还全部债务,还同意支付50万元的误工、交通等费用,总金额达到236万多元。协议还明确,之前那份和解协议作废。
问题就出在这里。公司认为,这份补充协议没有经过破产管理人授权,也没有向法院备案,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于是双方对簿公堂,最终官司打到了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补充协议确实不能约束公司。理由很明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都由管理人代表进行。也就是说,从法院受理破产到破产程序终结这段时间,公司对外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应该由管理人行使,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
这个规定其实很好理解。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财产都要用来公平清偿债务。如果允许法定代表人随意对外签合同,很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就像这个案子,原法定代表人私下承诺多还钱,这对其他已经同意减免债权的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更重要的是,这份补充协议签订时,公司已经引进了新投资人,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原法定代表人在未经管理人授权、未经法院批准,也没告知新投资人的情况下,擅自为公司设定新债务,不仅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还损害了新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虽然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代表权已经受到限制。如果想要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经过管理人的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具体来说,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点:第一,时间节点很重要。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开始,到破产程序终结为止,这个期间法定代表人不能随意代表公司。第二,程序要合规。所有涉及公司权益的合同,都必须经过管理人同意。第三,形式要完备。光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还不够,关键要看是否得到管理人的确认。
回过头来看这个案子,之前那份和解协议之所以有效,是因为经过了法院批准和管理人监督实施。而后来那份补充协议,虽然也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缺少了最关键的管理人确认环节,最终被认定无效。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如果确实需要走破产程序,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要清楚自己在破产期间的权利边界,避免因为程序不当给自己和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