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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偷用基站的电,为什么构成盗窃罪?

2026-03-09

前几天,团队里一位年轻律师拿着一份判决书来找我,说有个案子挺有意思,当事人觉得“用点电”不是什么大事,结果被判了刑。我一看,是偷接通讯基站电力的案子。这类案子我办过不少,很多当事人直到站在法庭上,才真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今天,我就结合几个真实的判决,跟大家聊聊,为什么“偷电”不是小事,而是可能让你身陷囹圄的盗窃罪。

“用点电而已”的认知误区

很多当事人一开始的想法很简单:基站建在我家附近,甚至就在我家的楼顶或地里,我接根线用点电,能有多大问题?就像判决书里那位外省的张先生,他觉得基站建在他协调来的土地上,施工方口头答应过可以让他用电,于是他就心安理得地接了线。还有那位广东的业主张先生,因为和铁塔公司在租金上没谈拢,就干脆剪断基站电源,自己接上电用,觉得这是“抵租金”的一种方式。

这种想法,是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误区。在法律上,电力是一种商品,一种财产。通讯基站的电力,所有权属于铁塔公司或相应的通信公司。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私自接线使用,本质上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这和溜门撬锁偷东西,在行为性质上没有区别,只是盗窃的对象从有形财物变成了无形的电能。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清一色都是“盗窃罪”,而不是什么“违规用电”。

数额计算:决定罪与非罪、刑轻刑重的关键

既然构成盗窃罪,那么偷了多少,就成了定罪量刑的核心。这里面的门道,恰恰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最初完全不了解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电力的数额计算,有明确的方法。如果盗窃数量能够查实,就按查实的算;如果无法查实,比如基站本身也在用电,难以精确区分,法律规定了推算方法:用盗窃前六个月的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电表显示的月均用量,得出的差额来推算盗窃数额。

这个计算方法,在河北那位村支书张先生的案子里体现得非常典型。辩护律师就对盗窃数额提出了异议,认为起诉书采用的基数不合理。最后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参考了案发后基站正常的用电数据来推算,最终认定的盗窃数额比起诉指控少了数千元。这个细节告诉我们,在涉及电力的盗窃案件中,数额的认定并非铁板一块,专业的辩护完全有可能通过对计算方法、用电基数的质证,来争取对当事人更有利的结果,直接影响量刑的轻重。

案发后的应对:自首、退赃与谅解的“组合拳”

翻看这些判决书,你会发现一个共同点:绝大多数当事人最后都获得了缓刑,甚至单处罚金。为什么?因为他们几乎都做到了“三步走”。第一步,自首。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这在法律上就构成了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二步,全额退赃。不管偷了多少电,案发后积极退赔给铁塔公司,弥补了对方的损失。第三步,获取谅解。在退赃的基础上,争取被害单位出具书面谅解书。

这三步,是争取从宽处理最实在、最有效的路径。比如湖南的杨先生,自动投案、认罪认罚、赔偿8000元并取得谅解,最终被判了缓刑。而广东的马先生,虽然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但因为“没有主动退赃退赔”,法院就没有采纳辩护人适用缓刑的建议,判处了实刑。这一正一反两个例子,清晰地展示了退赃和谅解在量刑天平上的分量。它向法庭表明,当事人确有悔罪之心,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通过经济赔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复。

说到底,法律对“偷电”行为的否定评价,保护的是清晰的产权秩序和市场经济规则。电不是风,不是阳光,它是需要支付对价才能使用的商品。抱着占便宜、想当然的心态去触碰这条红线,代价可能远超你的想象。一旦面临这样的问题,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厘清行为性质,核实涉案金额,并积极通过退赃、获取谅解等方式补救,才是对自己和家庭最负责任的选择。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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