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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受贿案:溢价利益如何认定

2025-10-27

一宗特殊的受贿案

银行副行长张某庆,利用职务便利为某科技公司贷款提供帮助,随后以50.05万元受让该公司50万股原始股。几年后,这些股票套现收益高达1257.96万元。这笔钱,到底算不算受贿?

案件核心:受贿数额的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庆实际出资购买原始股的行为中,受贿数额如何计算。表面看,他支付了50.05万元对价,似乎是一场公平交易。但法院审理发现,行贿人程某并无资金需求,却将待上市公司原始股原价转让给张某庆,这显然不符合市场逻辑。

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种行为的实质是一种权钱交易。行贿方看中的不是股份的当下价值,而是公司上市后可能带来的巨额增值。受贿方则利用职权为企业谋利,换取这种可期待的利益。双方心照不宣地将犯罪意图锁定在股份上市后的升值部分。

法院的裁判思路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鲁0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中明确指出,若仅以原始股交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受贿数额,既不符合行受贿双方的主观故意,也无法体现受贿行为的危害后果。张某庆出资受让原始股的行为,本质上是通过股份上市后的收益来非法输送利益。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对张某庆出资受让待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应当以公司上市后套现所获取的全部溢价利益作为受贿数额。这个认定标准,既符合《刑法》第385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也准确反映了此类新型受贿行为的本质特征。

案件启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很明确: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下,即便表面存在出资行为,只要实质上是通过职权换取不正当利益,就可能构成受贿罪。特别是涉及原始股这类具有巨大升值潜力的特殊资产时,司法机关会更注重审查交易背后的真实意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张某庆本身不具备购买原始股的资格,却通过职权运作获得了这一特殊投资机会。这种情况下,其获取的全部溢价利益都应被认定为受贿所得。这种认定方法,有效堵住了通过复杂金融交易掩盖受贿行为的漏洞。

最终,张某庆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万元。这个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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