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购物日益普及的今天,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然而,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好评等方式提升店铺信誉,这种行为被称为“刷单炒信”。近期,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唐某某案,就为这类行为的法律定性提供了重要参考。
唐某某注册成立电子商务服务部,专门为淘宝店主提供“刷单升钻”服务。他通过安排员工上传低价商品,联系网络“刷手”完成虚假交易,提升店铺信用等级和好评量。在两年时间内,唐某某收取服务费约139万元,非法获利11万元。检察机关最初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但在审理过程中变更为虚假广告罪。法院最终认定唐某某构成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有观点认为“刷单炒信”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仔细分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就会发现,该罪主要规制三类行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唐某某的行为与这些类型明显不同。他虽然组织了规模化“刷单”业务,但并未涉及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或金融业务。更重要的是,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需要严格把握,避免成为“口袋罪”。唐某某的行为虽然扰乱了市场秩序,但与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并不对等。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要针对设立违法犯罪网站、发布违禁品信息等行为。唐某某的“刷单炒信”是通过虚假交易制造虚假信息,而非单纯发布信息。他的目的不是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信誉误导消费者。这种行为模式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区别。
法院最终认定唐某某构成虚假广告罪,这一认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首先,网店的信用等级、销售数据和用户评价等信息,实质上发挥着广告的宣传推广功能。这些信息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符合《广告法》对广告的界定。其次,唐某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提升店铺信誉,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他收取费用为店主提供“刷单”服务,实质上扮演了广告经营者的角色。最后,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且涉案金额达139万元,非法获利11万元,已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电商时代,信用评价体系对市场秩序至关重要。“刷单炒信”不仅欺骗消费者,还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当这种行为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于电商从业者而言,诚信经营才是长远发展之道。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