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这几年接触的案件里,盗窃罪可以说是最“常见”的罪名之一。表面看,有的人只偷了几样小商品、几袋咖啡,但最后却被立案追诉。许多家属都不理解:“东西不值多少钱,怎么还成了刑事案件?”
记得有一次,一位年近六旬的退休教授找到了我。他有长期偷取小物品的习惯,常在超市拿些洗发膏、袜子之类的低价商品。这次,他因为偷了一袋咖啡再次被抓——这是他两年内的第三次。家属很焦虑,问能不能争取无罪。我当时也理解他们的心情,因为在常人眼里,似乎“金额小,就不构成犯罪”。但法律的问题,往往不是想当然的。
这里得先说明一个关键:盗窃罪的立案,通常确实与金额有关。不同地区标准略有差异,比如几千元上下不等。但并不是所有盗窃都必须达到这个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多次盗窃,法律明确规定——不以数额大小为必要条件。
换句话说,只要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即使每次价值都不高,也会被认定为盗窃罪。这点,最高法、最高检在2013年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很多当事人对此并不了解,往往误以为只要前两次是行政处罚,就不会被计算进去。但事实恰恰相反,无论之前是否受过行政罚款或拘留,只要属于盗窃行为,依然计入次数之内。
我记得当时老师的儿子有点难以接受:“那岂不是一辈子都背着记录?”其实并不是这样。此前受过的行政处罚记录,只影响“次数”,但在最终判刑时,那部分处罚的拘留天数、罚金是可以折抵的,并不会重复计算。这在法理上被称为对“重复评价”的限制——也就是说,法律承认那次行为已经被处理过,但仍承认它存在。
很多人听到“一事不再罚”,就误以为被罚一次就可以“归零”。其实这条原则的重点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被处罚两次。而多次盗窃是多个独立行为,本就属于不同事实。假如第一次偷洗发膏被行政罚款,第二次偷衣服又被罚,第三次再偷咖啡被抓,三次都是独立实施的行为。法律计算“多次盗窃”时,自然要把它们都算上。
不少老年人或习惯性的小额盗窃者,会陷入这样的误区。因为前两次“没事”,第三次被刑事立案时,心理落差会非常大。作为辩护律师,我能理解这种情感——在他们看来,这似乎像是“突然被翻旧账”。但法律这样规定,其实是为了堵一个漏洞:如果不把行政处罚的盗窃算进去,那些惯犯就可能故意每次都控制在金额标准以下,反复实施盗窃却永远不够“立案条件”。那样,对守法的大多数人其实并不公平。
那是不是说,只要发生三次盗窃,就一定要判刑?也不尽然。辩护空间仍存在,关键在于是否确实具有“盗窃的故意”“数罪并罚的条件”,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如,在一些案例中,如果能证明当事人是出于精神障碍、认知偏差或控制障碍,如老年痴呆、强迫性行为等,法院在量刑时也可能作出相对宽容的判断。
我后来为那位教授辩护时,重点也放在心理层面和行为习惯上,向法庭说明他并无持续牟利目的,也有精神控制障碍的倾向。案件最终在量刑上得到了减轻,但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对他的家人来说,也是一个痛苦但理性的结果。
说到底,“多次盗窃”这样规定,不是冷酷,也不是僵化,而是防止法律被玩弄。而在我看来,真正的辩护重点,是如何让法庭准确了解一个人“为什么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去偷”,而不是一味去争“金额”或“次数”。
如果你身边有人面临类似的问题,最好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看清楚案件的性质与风险,别等立案后再仓促应对。很多看似“小事”的行为,一旦达到次数,就已经跨进刑法的门槛。
法律不是冰冷的,但它需要被正确理解、被敬畏。
——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