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一位从事新媒体运营的年轻人被刑拘,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天她的母亲在律所门口反复问我:“我女儿只是写文案的,也要坐牢吗?”
这类案件我已经遇到过多次。越是层级低、职责执行性的岗位,越容易被一锅端,而真正的定性却复杂得多。
“运营”这个词,在互联网公司里几乎包罗万象:新媒体、内容、渠道、用户、数据……岗位不同,法律风险也完全不同。
比如,纯内容运营只是撰写文案、剪视频、排版发帖;数据运营也只是做报表、监控数据,这些岗位多半不接触客户、不设计收益模式、不参与吸纳资金。严格来说,他们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吸收”环节,存在明显距离。
但渠道投放、社群推广类岗位就不同。如果明知公司没有融资资质,仍主动推广、夸大利益、拉人入群,那就容易被认定为明知并参与。从我办案经验看,同样是“运营”,一个能取保候审,一个可能判刑几年,差距就在于行为属性与主观认识。
在这种案件里,律师的第一件事往往是厘清:当事人到底“知道”什么,又“做了”什么。
实践中,许多运营人员并非有意参与非法吸存,他们接受了统一培训、使用公司模板,工作内容都是执行命令。公司往往还刻意营造正规姿态——有营业执照、有办公场所、有政府合作的噱头。一个普通员工,很难看出背后的非法模式。这样的情况,就要充分论证其“缺乏犯罪故意”。
再比如,如果所有推广文案、话术、宣传语都由上级部门统一确定,员工仅机械转发,没有自主决定权,也可以主张客观上没有对犯罪结果起到实质性作用。这一点,在我办过的几起案件中,是争取从轻甚至不起诉的关键。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里,运营人员如果未参与设计模式、资金募集、收益制定,而只是执行公司指令工作,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
此外,对于入职时间短、获利极少、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调查的情况,法律上还有进一步从轻乃至免予处罚的空间。《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为我们提供了出罪路径。
我记得有一次,一位负责社群答疑的女孩被捕,整个人瘦了一圈。后来我们调取了公司培训资料、聊天记录、工资条,证明她只是客服岗位,没有拉新推广,最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她母亲那天接到电话时哭了,我也终于能放下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不同层级的工作人员,应当区别对待。
辩护的关键,是从“职责—行为—认知—获利”四个维度入手:厘清岗位性质、证明履职边界、还原主观状态。
对于执行性岗位,要主张“未参与公开宣传”“行为与吸存无因果关系”;
对于推广岗位,要主张“执行指令而非主动吸存”“缺乏明知”,并争取从犯、缓刑或不起诉。
辩护不是找借口,而是让法律看见事实的边界。每一份岗位职责说明、每一条工作指令、每一条聊天记录,都可能是证明清白的关键。
法律讲求“罪责刑相适应”,对普通职员而言,这四个字,有时候就是生活能否重来的分界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