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找到我的时候,常常会带着一种期望,小心翼翼地询问:“叶律师,有没有可能……帮我找点‘立功’的线索?”仿佛抓住了这根稻草,就能立刻从困境中脱身。我在杭州做了十八年刑事辩护,理解这种急切,但每次听到这个问题,心里都会先紧一下。因为,你以为的捷径,很可能是个深不见底的陷阱,踩进去,后果远比想象中严重。
最常见的误区,就是以为“立功”可以交易。外省有位张先生,酒驾后被查,血检数值很高。眼看要被判刑,他心急如焚,经人介绍,花了一笔不小的数目,从一位自称“有关系”的律师那里,“买”到了一条盗窃案的线索去举报。一开始,法院似乎采信了。但检察官在审查时发现了猫腻——监控显示,所谓的“小偷”和“失主”在案发前就认识,反应完全不像真的案发现场。一查到底,这根本就是一出精心导演的假戏。最终,张先生的“立功”不被认定,危险驾驶罪照判,而帮他运作的律师、扮小偷和失主的人,全部因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进了监狱。原本只是想减点刑,结果牵扯出一串新的罪犯,自己也彻底失去了从宽处理的机会。
这种案子我见过不止一桩。有老板想为受贿罪开脱,花几十万找辅警“买”逃犯信息;有危险驾驶的当事人,托朋友找吸毒人员“制造”现场让自己举报。这些行为的本质,是把严肃的司法活动当成了一场可以幕后操纵的交易。但法律的眼睛是雪亮的,任何违背常理、来源可疑的“立功”线索,在检察官和法官面前都经不起推敲。一旦被查实是造假,不仅立功无效,还会成为你认罪态度不好、企图蒙混过关的反面证据,量刑上可能更重。更可怕的是,你、你的中间人、以及配合演戏的人,都将面临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新的刑事指控,从“求轻判”变成了“又犯罪”。
比个人私下交易更危险的,是司法人员直接参与的造假。这才是真正颠覆认知的“坑”。有位民警,因为朋友说情,竟然把单位正在侦办的、涉枪案件的关键线索,直接透露给了一名涉嫌滥伐林木的当事人,让他去“举报”。还有的看守所所长、派出所所长,收受请托后,主动把在逃人员信息传递给在押人员,甚至指挥下属伪造报案时间、制作虚假的《情况说明》。
我刚开始执业时,也曾天真地以为,盖着红章的材料总不会有假。但现实告诉我,正因如此,这种造假危害更大。它直接践踏了司法公正的底线。这些案例的结局是什么?那些帮忙的民警、所长、辅警,无一例外,都以“徇私枉法罪”被判刑,刑期从几个月到五六年不等。而那位得到“帮助”的当事人,其立功情节在后续严格的司法审查中被断然否定,原先因“立功”获得的轻判被撤销,刑期加重。本想走条“近路”,却把帮他的人和自己的前路都彻底堵死了。
说了这么多悲剧,那法律到底认可什么样的立功?界限其实非常清晰。核心在于两个字:“合法”。
首先,线索来源必须合法。它必须是当事人本人,在到案后,通过正当途径(而非贿买、串通、窃取)确实知悉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犯罪事实或线索。你从管教民警、办案警察、律师或有门路的“朋友”那里“拿”来的、换来的线索,统统无效。其次,要有实际效果。你提供的线索必须对侦破其他案件起了客观、直接的作用,或者你确实协助抓到了其他嫌疑人。仅仅是提供一个名字,但没有具体位置、没有协助行为,最后抓到了人也可能不算。
我经常和团队里的年轻律师说,辩护要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任何试图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都是执业红线,更是当事人的绝路。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是厘清事实、找准辩点、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而不是去“创造”权益。
所以,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刑事问题,请务必保持清醒。不要被“可操作”、“包立功”的谎言所迷惑。真正的出路,是与你的律师坦诚沟通案情,如实供述,配合调查,积极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这些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实实在在的从轻、减轻情节。把心思花在正道上,远比冒险去踩“假立功”这颗雷要安全得多,也明智得多。司法体系有严密的审查机制,任何弄虚作假,最终都会暴露在阳光下,到那时,悔之晚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