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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电诈案件中“帮助取款”到底该怎么定性

2026-03-06

最近几个月,我接待了不少因为“帮别人取钱”而被刑拘的当事人。很多人最初都很困惑——“我又没骗人,只是帮朋友取了笔钱,怎么就成诈骗案的共犯了?”

说实话,这种案件我刚执业那会儿也挺疑惑。后来办的多了,发现它绝不是一笔简单的“跑腿”。电信诈骗的资金链条里,取款环节往往是关键一环,而这个环节的法律定性,却直接决定一个人是入狱还是无罪。

取款人,是共犯还是“帮了坏忙”?

电信诈骗案件的资金往往层层转移。有人在前端发送诈骗信息,有人负责接收汇款,还有人则负责取款并“洗”掉赃款。最后这类人,就是司法实践里常说的“帮助取款人”。

法律上,这个角色可能会有三种定性: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键差别在三个判断点:何时介入、知道什么、起了多大作用。

如果行为人在诈骗得手之前就与诈骗者有约定,比如说好“钱到账你去取,按比例分成”,那他已经不是一个旁观者,而是诈骗链条上的一环。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但若等诈骗成功后才被叫去帮忙取现,明知那笔钱来路不正仍然动手,那多半会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时已经不再是“骗”的一部分,而是“藏”的一部分。

如果行为人只是提供银行卡、账户给他人使用,甚至根本不清楚具体是诈骗,主观上仅知道“对方在利用网络搞违法的事”,那通常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这类案件在杭州也不少,我自己就处理过几起。

“我真不知道是诈骗钱”,这能成立吗?

这是当事人最常说的一句话。但在司法认定上,仅凭“我不知道”是远远不够的。法院和检察机关会综合考察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资金流转异常程度、取款方式等情况。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频繁深夜取款、使用他人身份证开的银行卡、每笔取款都有高额“手续费”,哪怕嘴上说不知情,也会被推定“应当明知”。相反,如果只是偶尔帮熟人取一次钱,没有任何异常获利,没有使用非本人账户,那认定为不知情的可能性就大很多。

几个月前,我办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当事人王先生是做搬运的,帮工地老板取了笔钱对方承诺给点跑腿费,结果那笔钱后来被查出是诈骗赃款。经过详细调查,王先生既不认识诈骗人员,取款方式也无异常,我们最终成功争取到不起诉。那天拿到检察院决定书,他的手都在抖,我也替他松了口气。

取款前后一个念头,决定完全不同的命运

从大量案例看,同样是“帮人取钱”,一个被定共犯,一个却无罪,关键在于行为发生的时间点和心理状态。

所以在实务中,我们律师最关注的,不是你取了多少钱,而是你“什么时候知道”和“知道多少”。刑法讲究主客观相一致,不能只看结果,也不能单凭口供。每一个细节——从聊天记录到取款时间、从报酬额度到账户使用方式——都可能影响案件定性。

说到最后

现在的电诈案,就像一张捕网,外围的“取款人”常常是一不留神就被卷进去。我的建议很简单:别替陌生人、甚至熟人轻易去取钱;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遇到所谓“高额手续费”的诱惑,更要警惕。因为在法庭上,这些“跑腿费”“手续费”,往往就是明知的关键证据。

从律师角度来看,帮助取款案件的可辩空间确实存在,但前提是要早介入、早固定证据。越早找到那条“明知”的界线,越有可能避免被卷进共犯的漩涡。

希望这篇文章,能让更多人明白——在刑事案件里,最贵的,往往是一时大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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