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久了,经常有家属拿着案卷材料找到我,指着某一页说:“叶律师,你看,这里警察的签名对不上,那里送检记录的数量写错了,这说明血样可能有问题啊,我们这个案子是不是有希望了?” 这种心情我特别理解,当人身自由面临限制时,任何程序上的疏漏都会被当事人和家属视为“救命稻草”。但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这些程序上的“小毛病”,在法律上究竟意味着什么?最近最高法发布的一个指导性案例,恰好把这个问题讲透了。
这个案子其实不复杂。当事人张先生在去年的一次饭局后驾车,在停车场发生了小刮蹭。民警到场后,通过呼气检测发现他涉嫌醉驾,数值远超标准,于是当场通知医务人员抽取了他的血样。后来的鉴定显示,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确实达到了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一审被判了刑。
张先生不服,提出了上诉。同时,他做了一件很多当事人可能想不到的事:他另起炉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公安机关当初抽血的行为这个“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他的思路很清晰——如果抽血程序被判定违法,那么基于此作出的鉴定意见就成了无源之水,刑事定罪的基础就动摇了。这确实是一招试图“釜底抽薪”的策略。但法院的裁定给了他明确的答案: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前,基于初查认为你涉嫌犯罪,为了固定证据而抽血,这个行为本身就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条路,从一开始就走不通。这提醒我们,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的某些前置行为,其性质是由行为目的决定的,并非所有与“警察”相关的行为都可以用行政官司来挑战。
行政诉讼的路没走通,那么刑事程序里,这些实实在在的程序瑕疵,总该有用了吧?张先生在上诉中重点指出:密封血袋上的民警签名,和公安机关工作记录里写的送检民警名字,对不上号;工作记录里说抽了两份血样,每份不少于3毫升,但鉴定机构的文书又写着“血样总量3毫升”。这些白纸黑字的矛盾,难道不足以让人怀疑血样被调包、污染或者数量不足吗?如果血样这个源头证据不可信,那鉴定意见自然就不能用了。
这是辩护中非常常见的逻辑,也是法庭审查的关键。但我得说,法律的规定比我们想象的要更细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物证、书证收集程序上的瑕疵,法律并非一概排除,而是给出了“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机会。也就是说,瑕疵存在,不代表证据必然死亡。核心在于,这个瑕疵有没有“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以及,办案机关能否对瑕疵给出合理的说明。
在这个案子里,公安机关出具了补正说明:签名不一致是因为电脑录入失误,实际抽血、签封的民警和送检的民警是两组人,记录时填错了;“血样总量3毫升”是鉴定机构文书的表述瑕疵,实际送检的就是两管,每管约3毫升。法院结合处警记录、呼气检测单、血样接收照片等一系列其他证据,审查后认为,这些解释是合理的,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血样从抽取到送检的流转过程是清晰的、连续的。因此,这些文书上的瑕疵,并没有动摇血样本身客观性、同一性这个根基。基于此血样作出的鉴定意见,依然可以被采信。
通过这个案例,我想和各位当事人及家属分享几点实在的心得。首先,程序辩护至关重要,它是刑事辩护的利器。律师必须像侦探一样,仔细审查每一份文书、每一个签名、每一个时间节点。但其次,我们要明白程序辩护的策略。发现瑕疵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论证这个瑕疵的严重性。它是否可能导致证据被污染、被调换?办案机关的补正或解释是否合理、能否与其他证据印证?把火力集中在那些可能真正影响事实认定的关键程序缺陷上,而不是任何细枝末节的笔误。
最后,这个案例也展现了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平衡。法律既严格规范取证程序,防止权力滥用,也考虑到侦查活动的现实情况,允许对非实质性、可解释的瑕疵进行补正,避免因过分严苛的形式要求而放纵犯罪。作为律师,我的角色就是在这样的规则框架下,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结果。看到这里,你可能对“程序瑕疵”有了更深的理解。它是一把双刃剑,用对了方向,能有效维护权利;若理解偏差,则可能空耗精力。在复杂的刑事诉讼中,专业、精准的辩护策略,往往就藏在这些细节的辨析之中。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