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次,一位当事人的家属在我办公室坐下来后,第一句话就是:“他只是打工的,怎么会被说是组织卖淫呢?”这类问题,我在杭州执业十八年中,已经听过很多次。说实话,第一次遇到类似案件时,我也曾犹豫——“打工”这种身份,到底会如何被裁判书定性?
本案中,吴某某在一家沐足会所工作,本人没有出资,也不是所谓的老板,但却承担了招募、管理卖淫女、安排活动等具体工作。这些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参与卖淫活动的管理与控制,最终定为组织卖淫罪。这里面的关键,就在于“管理性”和“控制性”。
如果只是单纯提供一些便利,比如替老板招募人员、运送人员、收取费用,但不实际管理或控制卖淫活动,可能会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但一旦涉及到人员安排、活动调度,法律上就会倾向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即便是从犯,也会按这个罪名处理。
很多人会把“协助”理解成就是帮忙做事,不参与重大决策。但在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中,组织卖淫罪的本质是“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这个控制往往通过管理、安排、制定分成方式、应对检查方案等具体动作体现出来。
在共同犯罪中,即使你不是主犯,只要你的工作涉及对卖淫人员的直接管理,或者安排卖淫活动的细节,就会跨过协助的界限,进入组织卖淫的范畴。法院在事实认定时很看重这一条——有无对卖淫人员和卖淫活动的管理或控制。
我经常和团队讨论,侦查阶段就要帮当事人厘清自己的行为性质,因为等到庭审阶段再去争辩“只是协助”,往往已经比较被动。管理性是关键,这点在办案策略里很重要。
从实战来看,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有三条:
在侦查阶段,尽量明确自己没有参与管理或控制卖淫活动的事实——比如没有安排人员、没有制定经营规则等。
举证或说明自己的行为性质仅限于被动执行指令,缺乏独立的管理权和决策权。
如果案件事实确凿,争取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减轻刑期。
我见过一些案件,侦查机关在证据链中重点放同案人供述和微信聊天记录,这些往往是判断管理性的核心证据。提前了解这类证据,才能决定是走“协助”的辩护方向,还是直接在量刑环节争取从轻。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的区别,法条上看是“管理与控制”,办案中看是“事实证据的指向”。当事人要明白,身份标签(打工、助理)并不决定罪名,行为内容才是法院定性的依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