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毒品案件的当事人和家属在咨询时会问,运送毒品和处理毒资是否会被当作两种罪来判?说实话,几年前我第一次接到这种情况时也犹豫过,因为传统理解中,处理自己犯罪所得往往被视作上游犯罪的一部分。但自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这个问题有了新的答案。
记得前年我接到一位朋友的求助,类似于古某某案的情形:毒品交易完成后,当事人为了掩饰和隐瞒毒资的来源,专门用了他人账户收款、取现。这类行为,在新法下很可能被认定为“自洗钱”,而不再被视作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
法院之所以这样认定,是因为洗钱行为会切断犯罪所得与上游犯罪的关联,使资金“表面合法化”,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重要的是,是否成功掩盖非法性并不是洗钱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只要实施了改变资金性质的行为,即可构成。
所以,当事人如果认为“只是用一下朋友的银行卡取钱,不会额外被处罚”,这种判断在当前法律环境下是不安全的。
从我办案的经验来看,区分自洗钱和上游犯罪,主要看两个方面——行为人是否有掩饰、隐瞒的主观故意,以及行为是否改变了非法所得的性质或形态。
比如,在古某某案中,毒品交易以实际转移毒品为既遂,交易完成后通过他人账户收取毒资,再分次取现,就是独立的掩饰行为;而如果仅是临时藏匿或原样保管毒资,没有改变其形态,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洗钱罪。
另外,是否使用了他人账户,也常是判断的重要因素。因为这反映出当事人主动规避追查的意图,在法律上会加重其被独立评价为洗钱罪的风险。
很多当事人关心的是毒品交易本身,却忽视了交易后的资金处理环节。实际上,这一步在法律上风险不小,一旦构成自洗钱,意味着会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从辩护角度,我会关注证据中是否能证明当事人改变资金性质、掩饰来源,以及是否有实质控制账户的行为。如果证据显示只是生活化使用或保管,而没有掩饰意图,就可能为减轻或免除洗钱罪的指控提供空间。
但必须强调,在新法下,即便是自己处理自己犯罪所得,只要具备了掩饰、隐瞒的意图和行为,就很可能触发洗钱罪的认定。当事人和家属在案件初期就要意识到这一点,及时与律师沟通策略。
总结一句,毒品案件中处理毒资不是一个“安全操作”,法律已经将这一步独立入罪。每一个环节都要仔细评估风险,才能避免让刑期在不知不觉中叠加。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