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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叶斌: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区别

2026-03-01

有时候,一个案件的定性,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记得几个月前,我接触到一个让我印象很深的案件。当事人是杭州做建材生意的经营者,因为资金周转紧张,借了几笔钱。公诉机关却指控他涉嫌诈骗罪。那天他坐在我会见室的对面,反复说:"叶律师,我真的是想还的,就是行情突然不好了。"那一刻,我很清楚,这个案件的关键,不在金额大小,而在于到底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边界

刑法上的诈骗罪有两个核心要件:第一,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时就没有归还意愿;第二,客观上要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缺一不可。而现实中,很多经营者在遇到资金链紧张时,会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借新还旧,这在生意往来中很常见,并不意味着刑事违法。

在我执业的十八年里,见过许多类似情况:借款时双方签订了借条或合同,用途多是经营或偿还到期债务,借款人按约支付利息甚至部分本金,仅因市场风险或客户拖欠导致无法按期还款。这类行为属于民事违约,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不是动用刑事程序。

司法实践也反复强调,不能简单将民事纠纷刑事化。这一点,对于保护中小企业主而言,格外重要。刑事案件一旦启动,压力远超民事诉讼。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谨慎

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关键是看借款时的主观心态,而不是事后的结果。有还款能力、有归还意愿,即使后来因为生意亏损无法全部偿还,也不能直接认定为诈骗。在那个建材老板的案件中,我查阅了银行流水、供应合同和客户欠款凭证,发现他借款时有资产、有稳定客户,且多数资金都用于偿还旧债、进货、发工资,没有挥霍或转移财产的情况,这些都说明他有还款意愿。

很多人误以为“借新还旧”就是诈骗,其实不然。借新还旧若发生在合法经营过程中,且未实施虚构事实,就不能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定性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只看资金最终没还上,就断定当事人一开始就是为了骗钱。

欺骗行为与信任关系的区别

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欺骗行为必须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据此处分财产。而在我遇到的很多民间借贷案中,出借人往往是亲友或老客户,他们出借是基于信任,而不是因为借款人编造的虚假理由。信任不是欺骗,这很重要。

在建材老板的案子中,出借人都清楚他的经营情况和债务状况,借款协议真实签订,银行账户透明,没有隐瞒身份或借款用途。即便最后没全部收回本金,出借人依然享有合法债权,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主张,不涉及刑法上的财物所有权被非法侵占。

说到这里,我想强调一点: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的工作不只是“找漏洞”,而是厘清事实与法律的关系,让法庭明白案件的真实性质。对一些案件来说,这就是争取自由的关键。虽然每个案件情况不同,但我始终相信——只要借款真实、自愿、用途合法,没有故意欺骗和拒不归还的意图,就应当按民事处理。

所以,如果正在经历类似困境,务必保存好借款合同、资金用途的凭证、还款记录,这些都是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当案件被刑事化时,这些“平时不当回事”的材料,往往能成为争取无罪的关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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