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刑事案件的手法,乍一看似乎没什么特别,但细看却暗藏玄机。前年,我接触过一起案子,和这个案例颇为类似——公司销售人员把熟悉的经销商安排进交易流程,掩盖真正的交易路径。乍听之下,这不过是增加了一个环节,似乎不影响公司业务。但问题就在这里,这个环节没有实际的市场必要性,而是人为设置,为的是制造利润截留的空间。
在这个案例里,当事人通过审批经销商、定价、洽谈等环节的职务便利,把自己控制的企业拉进流程,让客户必须通过这些企业购买产品,然后再转手卖给客户。这么一来,差价自然留在了环节里。这种手法比直接截取款项更隐蔽,因为它披着合法交易的外衣。
看似多了一个“正常的市场环节”,实际上是一个控制在特定人手里的空壳,经销过程几乎全部由公司员工完成,客户也没从中享受到额外服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职务侵占罪,关键就在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像此类案件,往往不止一种便利被利用。比如对经销商设立的审批权,以及对销售业务的掌控权,都是重要环节。当事人先在内部掌握客户信息,再安排让客户通过特定经销商下单,最后利用销售职权控制产品价格,形成差价。
这种动作不是随便谁都能做的,它依赖于职位赋予的权限,是实施行为的基石。如果缺少这些便利,所谓的虚增中间环节就无法运作。
正常的中间商在市场交易中会承担垫资、开拓客户、提供售后、承担风险等功能。但虚增环节往往只履行一个形式上的订单处理工作,连经营场所和稳定人员都没有。这里的经销商不承担市场风险,也不进行实际交易业务,反而让公司员工代劳。
在司法认定时,这种环节往往被视为“多余”,其服务对交易来说没有必要性。缺少必要性,也更容易被认定为专为侵吞公司财产而设立。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在司法实践中,这不仅包括已有的财物,还包括应得的利益。尤其是在一些垄断或排他性交易中,公司对某笔利润有必然获取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差价就应算作公司的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客户指定使用某公司的产品,且该公司是唯一合法供货方,因此交易和利润都是确定的。虚增环节让部分利润流向经销商,而这些利润本该归公司所有。这种差价自然成了侵占的对象。
虚增交易环节型职务侵占,表面上看是交易模式的一种变化,实质上是以职务便利人为设置环节,从而侵吞公司应得利润。这类案件的审查重点,一是职务便利的使用,二是中间环节是否必要,三是差价是否属本单位财物。把这三个问题想清楚,才能在辩护、定罪过程中抓住关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