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我和同事刚刚送走一位因涉嫌诈骗罪而被羁押的当事人。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一次又一次想到一个残酷的事实——刑事律师如果缺乏专业能力或不尽责,可能不只是损害当事人的财产,还会剥夺他们争取轻判甚至无罪的机会。对于一些上了年纪的家属而言,案件的拖延甚至会影响他们在人生最后阶段是否还能见亲人一面。这种影响,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能完全反映出来的。
说实话,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案件时,我也很惊讶,有些机会一旦错过,就再也回不来。案件中的很多环节,其实本可以通过主动沟通、提前介入调查来争取更有利的局面。可惜,当事人在最初阶段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指导,这让我对刑事律师的职业态度有了更深的感触。
这个案子让我看到两个常见但致命的误区。第一,是对罪名理解的缺陷。当事人在初期并不了解相关涉税知识,不清楚“虚开”与“出售”的法律区别。在做供述时,他认为这些会对自己有利,却没有意识到其中可能的不利后果。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他的供述客观上帮了别人,却让自己陷入更被动的境地。
第二,是时间节点上的被动。在检察院审查结束阶段,本来有机会提前谈判或提出辩护意见,但一直没有收到反馈。直到最后阶段才被告知进入认罪认罚程序,几乎没有留给辩护方充分准备的时间。这种情形在刑事案件中并不少见,而一旦出现,辩护策略就会受到很大限制。
对于刑事律师而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专业底线。一旦接手案件,就必须全力以赴,哪怕结果不尽如人意,也要保证过程的尽心尽力。
案件中存在一个关键争议:公司开具了数千万的发票,但其煤炭业务中,有一笔上千万的票无法与实际交易完全对应。检察院认为货物价值中包含了这些票,但我个人判断,仅凭运货单和过磅单,不足以直接证明与供应商的关联。这一点还需要进一步证据。
如果有人实际经营业务,却人为虚开或代开增值税发票,这在税务上属于虚开行为,但是否构成虚开犯罪尚有争议。普遍观点认为,只有造成国家税务损失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刑事上的虚开犯罪。此时,购买方请求销售方开具发票,并支付报酬,属于购买行为;销售方则是出售行为。这些判断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也会影响量刑的幅度。
归根结底,这个问题要落在一个核心:有没有真实交易,以及票据能否找到对应的凭证。如果能在这一点上建立有力证据,就仍有转机。
从这个案件到我以往的经验,可以看到,刑事案件中很多关键节点都是一次性机会。错过,不仅是法律上的劣势,更是当事人和家属心理上的打击。选择专业且负责的律师,及时沟通,提前介入调查,是避免错失机会的核心。虽然结果无法完全预测,但努力的方向和力度,决定了案件的上限。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